贵州遵义汇川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试行)
2021-07-19 10:03:48来源:汇川区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95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2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与管理机制,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并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激发和提高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农民建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确保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不减少、空间有调整。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农村住房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四)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汇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汇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相邻协议书》;
4.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5.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7.村级组织审核意见;
8.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汇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要及时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2.公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3.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联合审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自接到宅基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汇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5.核发批准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审批后的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依法审核,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农户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通过的理由。
6.开工核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应当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7.建中监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建设过程中,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建房的农户及时制止。
8.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汇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镇(街)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涉及公路、天然气管道、汽油管道、生态环境、河道、电力、林业等按照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8.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强化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宅基地审批相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工作职责
(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是做好宅基地审批。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原则上一个月审批一次。二是加强建房过程监管。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四到场”(联合审核到场、开工查验到场、建中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制度,确保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规范有序。三是加大宅基地建房违规违法巡查监管。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对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逐步认定和处置。依法组织开展建房动态巡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或未按批准建房的,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将违法案源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实施拆除。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布局和面积标准,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规划许可工作。
(四)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建房查处工作。
(五)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落实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以及确保农村建房规范施工等有关工作。
(六)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宅基地管理联查联审工作,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持续推进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服务大局,相互配合,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做好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
(二)建立责任机制。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入位,指导和督促农村宅基地改革及审批管理各项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想象。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依法追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前已经审批的宅基地档案资料由区自然资源局移交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文件下发之日起受理的宅基地审批档案资料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管理。凡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向区自然资源局递交宅基地建房申请且还未受理审批的农户,按照该文件规定申报办理。
(二)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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