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红花岗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安置补偿方案
2021-07-19 10:01:35来源: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3519
为有效推进红花岗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工作,充分体现让利于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8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125号)和《红花岗区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区府办发﹝2018﹞52号),结合红花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拆旧安置补偿实施单位和范围
1.拆旧安置补偿实施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拆旧安置补偿对象和范围:农户整户自愿放弃宅基地进行拆旧复垦,涉及的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合法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房屋结构认定及面积计算
(一)房屋结构
1.框架结构。由梁、板、柱组成建筑承重结构,墙体仅作为分隔和保温用途。
2.砖混结构。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采用砖或者砌块砌筑,构造柱以及横向承重的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3.砖木结构。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砖、木材。
4.木瓦结构。是指以木材为主要受力体系的工程结构,包括木屋架、支撑系统、吊顶、挂瓦条及屋面板等。
5.土木结构。建造材料主要有竹子、木材、夯土、稻草、干草、土坯砖和瓦。农村居民房屋普遍采用的结构形式,用竹条代替钢筋,粘土(有的还会加混稻草)代替混凝土加以夯实做成的房屋墙体,以木头为梁,以瓦或是干草为盖的一种建筑形式的各种房屋。
6.石砌体结构。是由石材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主要以石墙承重,按楼屋盖可分为现浇屋盖(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和青瓦屋盖结构。
7.简易结构。指以砖简易砌筑或其它(如木板做围护而顶是临时或简易材料为屋盖)。
(二)面积计算
拆旧区房屋按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主体房屋建筑及其他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的丈量按整幢房屋的四周边长,以墙体为界。面积统一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10.院坝下面是畜圈只能计算畜圈结构占地面积,畜圈房顶不能计算院坝面积。
三、拆旧补偿标准
1.拆旧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2.已纳入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补偿的,不能再享受该补偿标准。
3.对下列建(构)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3)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4)应还耕而未还耕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5)座机电话、自来水、太阳能、灶台、独立电表等房屋附属设施;
(6)内墙装饰、地板、门窗、固定柜、卫生洁具、电线等房屋装饰装修;
(7)建(构)筑物周边及室内、屋顶种植的树木、竹子、花卉等植物。
四、安置条件和方式
(一)安置条件
1.对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复垦户,属于一户一宅且有住房拆除的予以安置。
2.拆旧复垦户有住房拆除但属于一户多宅的,拆除其多宅部分不予进行安置。
3.拆旧复垦户没有住房拆除仅有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的不予进行安置。
(二)安置方式
拆旧复垦户的安置以集中划地自建、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经报区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可分散划地自建安置。
1.划地自建安置
(1)拆旧复垦户安置用地选址要在符合红花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中划地自建安置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统一设计、农户自建”的原则;分散划地自建安置的,住房建设要严格遵守农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
(2)拆旧复垦户安置用地按户划给,每户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00m2,每户人口3人以上的不超过120m2,建筑层数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2.货币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拆旧复垦户,在住房拆除后自愿放弃划地自建安置并到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居住的,按2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贴。
3.地质灾害搬迁户已享受搬迁安置和危房改造户已享受异地建房政策的,不再重新进行安置。
五、房屋拆旧补偿和安置程序
(一)纳入拆旧复垦区的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等,由区自然资源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公司进行现场勘测、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拆旧复垦户签订拆旧安置协议书和土地复垦协议书,纳入增减挂钩规划实施,并按程序进行拆旧补偿及安置;有异议的经调处后仍有异议的,暂缓纳入项目实施。
(二)补偿款发放:
1.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拆旧补偿款按照“拆除一户、补偿一户”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拆迁户。
2.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在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直接发放给拆迁户。
3.补偿款的发放遵守相关财经制度和公示要求。
六、房屋拆除方式
签订拆旧安置协议书和土地复垦协议书的拆旧复垦户,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拆除原宅基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并进行土地复垦。也可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和监督下由拆旧复垦户自行拆除复垦,按《红花岗区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区府办发﹝2018﹞52号)规定给予劳务费。
七、权属管理
拆除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归原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合法产权人或使用人。属于宅基地的原有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复垦后的土地由拆旧复垦户继续耕种管理。集体建筑拆除后复垦的土地,由所在地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拆迁户人口数按相关部门的现有人口数据认定。
(二)拆旧复垦地块按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农村建设用地图斑面积为准,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少于200平方米的农村建设用地图斑,原则上不纳入增减挂钩项目。
(三)一户一宅进行划地安置的拆迁户,从住房拆除完毕之日起一次性发放2400元过渡费。
(四)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搬迁户,涉及的拆旧复垦劳务费及安置遵照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执行,拆旧不按此方案进行补偿,也不再重新进行安置。
九、本方案印发之前印发的增减挂钩工作文件中涉及拆旧安置补偿内容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区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十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红花岗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区府办发﹝2015﹞2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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