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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乡(镇)村规划及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1-07-16 17:20:51来源: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25

一、起草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我县乡(镇)村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知如下:

二、加强乡(镇)村规划

(一)责任主体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各自管辖区域内政府驻地国土空间规划(宁城街道、津城街道除外)、乡(镇)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公路沿线规划等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规划的落实管理。各项规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成为本乡(镇)村管理的法定依据。

(二)管理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辖区内的镇政府驻地(宁城街道、津城街道除外)、村庄、公路沿线两侧为各乡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公路沿线是指:G104线、G339线、S324线、宁东公路、北绕城路等五条干线公路及宁相路、大田路、柴孟路、后孔路、前刘路、宁张路、保相路等七条县乡道路。

(三)建设规划审批备案流程

按照《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8〕4号)的要求进行。

1.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属地原则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乡(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四至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

(4)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初审,并形成上报意见。

2.项目方案审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将上报意见表格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项目监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在建项目的规划监管工作,监督管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按照上述流程及具体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监理、质监等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监督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验收后的监督工作。

4.竣工规划核实。项目建设完成后,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规划验收小组,对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验收并签字,填写《规划竣工验收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核准后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自行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验收并签字,填写《规划竣工验收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核准后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在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具体要求

1.各乡镇编制政府驻地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公路沿线规划等各项规划要与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相衔接,各项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2.五条干线公路两侧新建商住用房,要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的风格、颜色、材质进行单体设计,楼房层数高矮要富于变化。一律不得修建平房。工业用房、厂房跨度不少于18米,高度不低于8米。

3.公路两侧建设控制红线至公路中心:G104线、G339线、S324线、宁东公路不少于35米;北绕城路不少于40米;宁相路、大田路、柴孟路、后孔路、前刘路、宁张路、保相路不少于25米。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高程为室内坪不高于路边油面40厘米。

4.乡(镇)村建设的建筑物风格、立面要严格按照已规划的方案审批。建筑物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绿化、硬化、排水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乡(镇)村建设涉及名胜古迹、村庄风貌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名胜古迹、村庄风貌保护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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