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7-16 17:23:11来源:临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5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市场供求调节
切实落实“菜篮子”负责制,启动春节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日监测制度和异常波动报告预警机制,做好保供稳价应急预案,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不断档脱销、价格总体稳定。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落实价格临时补贴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关爱服务
一要开展困难群众的巡访探访。春节前期间,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留守)老年人和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开展巡访探访,提供针对性帮扶和关爱服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到保障范围;对不具备保暖条件、达不到温暖过冬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转移、妥善安置,确保防寒保暖物资和一氧化碳报警器等设施保障到位;尤其是对受疫情影响,春节期间不能返临,造成老人、儿童留守的困难家庭,要做好关爱服务。
二要做好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财政、扶贫、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一次性取暖补贴的通知》(鲁民〔2021〕8号)文件要求,对我县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发放冬季一次性取暖补贴,确保2月8号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三要夯实基本生活救助。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专项制度,按照上级要求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愿进全进”实行集中供养。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四要健全专项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应对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的医疗紧急救助制度。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医保基金应预付机制,确保特殊人群先救治、后付费。扩大教育资助覆盖面,覆盖低收入群体,并根据困难程度不同调整优化分档资助标准。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帮助困难家庭中的残疾儿童接受多种形式的义务教育。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困难家庭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推进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加强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走访慰问活动的有序衔接,突出救助重点、增强救助时效性,保障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要完善急难社会救助。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好街面巡查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履行救助管理牵头职责,救助管理机构要履行救助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村要监督指导家庭履行监护责任。发挥“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城市管理平台和24小时求助热线作用,落实首问责任制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长期滞留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充分运用好临时救助政策,持续推行在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严禁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解决信访、维稳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备用金额度和申请拨付流程,强化使用监管。
三、落实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毫不松懈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各类特殊困难群众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出入管控,确保核酸检测应检尽检、疫苗接种应接尽接。对因疫情防控影响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走访探视、摸底排查,做到妥善照顾、服务到位。
四、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保障
强化资金保障责任,科学测算、优先保障、足额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保障救助资金第一时间直达基层、直达困难群众。全面加强资金分配、拨付、发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绩效。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装部。
临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3日印发
临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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