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德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16 17:15:38来源: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4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德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德州市德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目标,根据《德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德城政办发〔2017〕86号)、《德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末级渠系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国有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粮食作物种植测算的定额内用水补偿;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的奖励。本办法所指供水单位,是指灌溉机井、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以及供水经营组织;用水主体,是指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四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做到对象明确、责任清晰、全程监督、群众认可。
第五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区水务局组织开展,区财政局、镇(街道)财政所全程监督,各级供水单位、用水主体配合共同完成。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及各级供水单位、用水主体要分别设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专账,并做到规范管理。
第二章精准补贴
第六条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农业灌溉用水主体,包括村集体、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适度适时考虑经济作物种植的用水主体。
对于农业水价工作未调整到位、农业用水超出灌溉定额、用水台帐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及其他不宜补贴情况的,暂不给予补贴。
第七条机井灌区以机电井为计量单元,泵站提水灌区以泵站为计量单元,年用水总量在毛灌溉定额范围内的,按照0.0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以补贴。
精准补贴额度=原农业水价×原灌溉用水量-改革后农业水价×改革后灌溉用水量
第八条项目区采取对农田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形式。根据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缺口和补贴资金情况,对工程维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结算等方式兑现补贴。
补贴资金发放到村集体等用水组织,在区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工程灌溉用水、作物产出效益、工程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排序,并根据当年补贴资金额度,确定每个村集体补贴资金数额。同一改革区只连续补贴3年,3年后不再补贴,视灌溉情况可给予奖励。
第九条农业用水补贴,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年底前,由村集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提出补贴建议方案,审核结果在镇、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水务局、财政局进行统一批准;批准后的补贴方案由区财政局完成兑付。
第三章节水奖励
第十条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重点奖励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灌溉水量下降、用水台帐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及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况的,不给予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项目区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后,节水奖励按节约水量核定,奖励标准为0.35元/立方米。
节水奖励额度=(毛灌溉定额-实际亩灌溉水量)×灌溉面积×节水奖励单价×节水奖励系数,节水奖励系数根据当年精准补贴资金额度调整。
第十二条以资金的形式实施节水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工程运行维护或者基层用水组织建设。各用水组织设立专帐,建立农业用水奖励基金,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每年年底,由各用水组织向镇级人民政府提出节水奖励申请,由区水务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后,在区水务局的监督下,按照节水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针对在终端用水户环节,可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发放节水奖励。奖励程序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由用水主体、供水组织向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申请,也可由村集体就联户用水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区水务局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依据情况提出奖励方案,审核结果在镇、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水务局、财政局结合可筹集的奖励资金进行统一批准;批准后的奖励方案由区财政局完成兑付。
第四章资金来源、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五条区水务局负责确定奖补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管理、监督。直接兑付的补贴、奖励由相应的被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它形式发放的补贴、奖励按有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农业节水支出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
第十六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逐级分配管理。省、市水利、财政部门一般按因素法分配财政奖补资金。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统筹所辖乡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需求、主体(组织)申请等情况,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分配到乡镇或跨乡镇供(用)水组织(主体),各乡镇负责进一步分配至辖区内独立的供(用)水组织(主体);各供(用)水组织(主体)将兑付、使用证明材料建档,跨乡镇的报区水务局存管,不跨乡镇的报所在乡镇存管。
第十七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帐,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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