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2021-07-16 17:12:58来源: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阅读量:1142
为抓住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全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紧紧围绕“畜牧产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开发区实际,现修订开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一、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订)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修正)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关于公布临沂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临牧字[2017]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类型和界限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
(一)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区域;对已建成的养殖场(小区),由所属街道按照开发区管委会的要求限期关闭或搬迁。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饮用水水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街道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2、开发区范围内沂河滨河大道内侧外延200米以内的区域、沭河河堤内侧外延200米以内的区域、分沂入沭河北岸内侧外延200米以内的区域;沂沭河水利风景区、沂沭河湿地公园规划线以内的区域;
3、开发区范围内李公河、玉白河、解白河、彭白河两岸等境内河流河堤内侧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4、城镇居民区的建成区边线外延200米以内的区域;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以内的区域;
5、政府驻地、文化教育科技研究区域、医院和养老院等公共场所建成区边线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6、开发区范围内沂河东路、沃尔沃路、华夏路、东外环路等主要交通干道中线外延200米以内的区域;
7、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及生态红线区域内。
8、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指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的区域。在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停。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饮用水水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街道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外延500-1000米以内的区域;
2、开发区范围内沂河滨河大道内侧、沭河河堤内侧、分沂入沭河北岸河堤内侧200-500米以内的区域;
3、开发区范围内李公河、玉白河、解白河、彭白河两岸等境内河流河堤内侧外延100-500米以内的区域;
4、开发区范围内沂河路、沃尔沃路、华夏路、东外环等主要交通干线中线外延200-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城镇居民区的建成区边线外延200-500米以内的区域;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200米以内的区域;
6、政府驻地、学校、医院和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的建成区边线外延500-10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7、畜禽养殖高密度饲养区:已建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
8、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及区、街道规划规定的控制养殖区域;畜禽控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产生区域重叠的,重叠区域按照禁止养殖区管理。
(三)适合养殖区
适合养殖区是指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范围外,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合养殖区(基本农田除外)。在适合养殖区从事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符合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等要求;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它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适合养殖区域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要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粪污无害化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病死畜禽尸体和其它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三、“三区”整治要求
1、禁止养殖区
在禁止养殖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畜禽养殖项目;已经建成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市和开发区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搬迁或者转型转产。
2、控制养殖区
控制养殖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的由所在街道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限期关闭或搬迁。
3、适合养殖区
在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对上述三个区域作出调整。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明确职责分工
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落实环评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的推广,做好养殖场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建设、经发、财政、国土、综合执法、交通、文体旅游、农林水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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