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
2021-07-16 10:36:13来源:水城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91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8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水城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导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政策和制度创新为着力点,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方向、坚守入市底线。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市方向,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努力破解理论和实践难题,因地制宜发展完善符合水城县实际的农村土地制度。
2.兼顾公平合理、维护农民权益。认真处理好入市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反映农民利益诉求,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夯实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确保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平合理,让入市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3.坚持重点突破、综合配套推进。紧扣入市主题,聚焦试验内容,深入分析入市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和矛盾焦点,科学设计入市方法步骤,着力完善体制机制,配套推进农村产权、财税、社保、金融等入市。
4.坚持试点先行、循序稳妥渐进。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点上试验与面上推广”相结合,入市与推动发展相结合,综合各方关切,凝聚社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试点工作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结合实际,蹄疾步稳,积极探索,循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范围和途径,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抵押担保机制、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按照土地“性质明确、产权清晰、权能完整”要求,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途径。
1.界定土地性质,明确权利义务。制定《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矿仓储、商业服务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所有权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具有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出租、抵押权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责同义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
2.摸清存量底数,开展确权颁证。根据最新土地调查成果,进一步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底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土地实际用途,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信息档案和动态管理数据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办法(试行)》,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经使用权人申请,所有权人同意,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依法依规登记发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
3.明确入市主体,探索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未能建立健全的,暂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入市主体权力。建立《水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划分和界定标准》,探索在村(居)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经营管理公司,在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中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分社,不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充分、公平行使权利。(牵头单位:各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
(二)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按照“稳步推进、规范运行、城乡互动”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试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途径与方法。
1.就地入市。在满足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产业规划、环境保护等前提条件下,已明确在本村(居)直接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实施主体报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交易平台上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入市。(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试点村<居>民委员会)
2.调整入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水城县村庄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入市实施方案》,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县内的产业集中区,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入市。(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试点村<居>民委员会)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制定《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方式和途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融资抵押担保试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内各国有银行)
(三)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要求,搭建入市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监督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途径。
1.建立城乡统一交易市场。建立县、乡(镇)两级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市场,乡(镇)级交易市场主要进行审核把关、备案登记、就地入市交易等工作,县级交易市场主要开展组织异地入市交易、变更登记等工作。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细则(试行)》,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入市税收标准、入市交易流程等内容,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和统一的用地税制度。(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各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建立交易服务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平台,实现用地供求信息对称,促进经营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建立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服务、管理、监督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地价评估体系,培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介评估机构,加快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和完善。(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
3.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置程序。建立《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决策处置程序》,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探索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等所有权主体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事项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决策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各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各试点村<居>民委员会)
(四)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公平、合理、共享”的利益分配要求,探索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1.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明确合理分配比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出让收益,由县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增值收益核算方法,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因素,制定合理比例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分享比例的总体平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再转让取得的转让收益,由县人民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各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各试点村<居>民委员会)
三、试点和进度安排
(一)试点安排:采取申报制,选择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大、入市意识强、群众基础好的乡(镇)先行试点,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二)进度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于2022年12月前完成,分四个阶段实施。
1.方案报批阶段(2020年10月)。按照入市要求,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按照“镇试点、县统筹”的思路有序推进。
2.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平台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2020年10月—2020年12月)。制定《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办法(试行)》、《水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划分和界定标准》、编制《水城县村庄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入市实施方案》、《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细则(试行)》、《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决策处置程序》、《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及入市相关制度。
3.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和拟入市试点镇、试点村庄规划编制(2021年1月—2021年7月)。
(1)2021年4月底前:摸清水城县各乡(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底数,建立数据库。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入市主体,确定试点乡(镇)。
(2)2021年7月底前:完成《水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水城县拟入市试点镇、试点村村庄规划方案》的编制,为入市提供依据。
(3)2021年8月底前:确定1-2个乡(镇)(营盘乡和米箩镇);3-4个行政村(营盘乡高峰村、米箩镇米箩村、米箩镇倮么村)作为入市试点,同步完善平台公司和招商引资实施项目用地手续。
(4)2021年9月底前:充分完善县属各平台公司融资和壮大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
(5)2021年10月底前:盘活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出租、抵押权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责同义务。
(6)2021年11月底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经使用权人申请,所有权人同意,领导小组审核,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登记发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7)2021年12月底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充分考虑项目需求,以项目为导向,利用土地增减挂指标或采取调整指标入市方式进行招拍挂。
4.全面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2022年1月—2022年12月)。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全面推开,力争在体制机制上实现创新,在政策层面上实现突破。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县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要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深化入市探索工作的有效平台,同步建设小康的有力抓手,按照本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周密部署入市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入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创新管理,务求实效。县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要建立入市试点申报、信息联络、绩效评估、经验总结、问题纠偏等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问效和纠偏调整,并总结、提炼和推广试验试点的成功经验。
(三)注意宣传,加强引导。入市试点工作社会敏感度高,对试点实施情况,如无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对外宣传。确需宣传的,必须按照程序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务必做好舆情监测。
(四)建档规范、管理有序。县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对试点工作情况收集整理,将涉及的有关文字和图片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整、管理规范,真实记录和反映试验试点工作运行全貌。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试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水城县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指导组、督查组、宣传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确保入市试点工作指导有力,推进有序。
(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专报机制。定期编发《水城县土地制度入市动态》,反映入市推进的情况,通过建立专报机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将入市试点工作纳入对试点乡(镇)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通过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实行动态跟踪考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做好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经费保障,2020年的工作经费据实由县级财政解决,2021年和2022年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试点乡(镇)工作经费同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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