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市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8-31 09:44:43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780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年1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玉林市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拓宽农民、农业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林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养殖圈舍、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活体动物、果园、苗木等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农村产权性质和用途,不转移农村产权占有的前提下,将农村产权作为抵押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按照林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三)养殖圈舍、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抵押贷款。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对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并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经营权的养殖圈舍、拥有所有权的大型农业机(具)械、交通运输车辆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按照抵押物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四)活体动物、果园、苗木等生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对拥有所有权的活体动物、果园、苗木(在有效生产期内)等生物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按照生物资产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五)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农户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且能够证明抵押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居住场所的条件下,经所在行政村同意,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按照农村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持有效证件材料到县(市、区)农村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六)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对拥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作为抵押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按照无形资产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约定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七)其它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以其它依法可以抵押质押的农村产权作为抵押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双方按照所抵押质押农村产权的市场评估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持有关材料到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质押人是指拥有相关农村产权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质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整体风险可控、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制定抵押质押贷款扶持政策,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条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应坚持在农民自愿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开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具备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自借款人出生日期至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60年为准,但具体信贷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5.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但具体信贷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具备稳定、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
7.在贷款金融机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8.贷款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
4.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
5.借款人原则上应具有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
6.在贷款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7.持有经过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
8.符合贷款金融机构其他有关信贷制度要求。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资金主要应用于下列用途:
(一)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费用、购买机械、修理农机具等;
(二)从事与农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农产品开发、生产、加工,农产品经营、流通,农业观光旅游;
(三)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贷款期限。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农村产权系抵押人租用的,租赁剩余年限不少于5年且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人对所租用农村产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以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租金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的,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已交租金期限,同时,发包人应出具同意在土地流转期内借款人未交清租金情况下,抵押质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质押权利收回贷款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政策协商确定。利率档次及利率浮动系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抵押质押的条件、范围和评估
第十一条抵押质押人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质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取得有关权属文书并经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鉴证或备案登记。
(二)抵押质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质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三)抵押质押物为租用的,须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四)贷款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三)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三条抵押质押物价值评估:
(一)农村产权的价值可由抵押质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质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抵押质押物价值不得高于市、县(市、区)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产权基准价格或者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产权市场价值。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一并评估,“两违”建筑等未取得合法房屋产权的地上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质押,不得计算价值。
(四)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贷款金融机构按有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在5万元至100万元(含)以下,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对抵押质押物的价值认定一致的,由贷款金融机构按有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价值认定有异议的,应进行外部评估;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不论是否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贷款金融机构调查、风险评价、审批等各操作环节的经办人员都要参考当地相类似农村产权的实际市场价值对抵押质押物价值进行内部确认。
(六)贷款存续期间,贷款金融机构应至少每年对抵押质押物价值进行一次内部重估,以确定抵押质押物价值能否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抵押人将新增建筑物追加抵押,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抵押质押权人与抵押质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质押合同。
第五章客户授信与抵押质押率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的抵押质押率一般不超过用于抵押质押的农村产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的70%,并根据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征信查询结果合理确定:
(一)农户
1.借款人信用等级为优秀,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70%。
2.借款人信用等级为较好,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60%。
3.借款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50%。
4.借款人信用等级为较差,不予授信。
5.借款人信用等级不管是优秀、较好还是一般,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限制类的,不予授信。
(二)其他自然人
1.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A级,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70%。
2.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级,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60%。
3.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B、C级,不予授信。
4.借款人信用等级不管是AAA级还是AA级,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限制类的,不予授信。
(三)企(事)业法人
1.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A级,借款人企业征信系统、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的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均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70%。
2.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级,借款人企业征信系统、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的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均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60%。
3.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级,借款人企业征信系统、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的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均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50%。
4.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C级,不予授信。
5.借款人信用等级不管是AAA、AA还是A级,借款人企业征信系统、法人代表或任一股东的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限制类的,不予授信。
(四)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A级,借款人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人个人征信系统以及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70%。
2.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A级,借款人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人个人征信系统以及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60%。
3.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级,借款人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人个人征信系统以及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抵押质押率不超过50%。
4.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C级,不予授信。
5.借款人信用等级不管是AAA、AA还是A级,借款人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人或经济组织任一成员的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分类结果为限制类的,不予授信。
第六章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按照自愿申请、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支付等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向贷款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抵押质押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抵押质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生产经营内容、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3.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4.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
5.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农村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共有的产权还必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6.抵押质押人对抵押质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质押物等作出的承诺,设作抵押的农村产权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7.抵押物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或处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通过依法流转后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提供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鉴证书;以转包、出租、入股流转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8.贷款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金融机构调查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信情况,审查借款人风险、资产及贷款真实用途,评定信用等级。
(三)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四)审核贷款期限、金额,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发放贷款。
(八)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及经办机构共同监督资金使用,确保抵押、质押贷款能按期收回。
(九)收回贷款。
第七章抵押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抵押质押物必须拥有完善的产权证明,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同时到当地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并将他项权利证明书收存入库保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九条抵押质押人在抵押质押期间或抵押质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质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抵押质押期间,抵押质押人未经抵押质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质押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质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和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到抵押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质押权人与抵押质押人协商后,可以抵押质押的农村产权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或拍卖的农村产权,可由所有权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处置农村产权所得价款,抵押质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农村产权抵押质押后,如国家依法征收所抵押的土地、房屋时,抵押质押人和抵押质押权人应当服从,补偿费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贷款。
第八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体系建设。培育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为贷款抵押质押物处置、抵押质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促进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大力发展产权流转中介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各类农村产权指导价格信息,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扩大涉农保险覆盖面。按商业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活体动物等生物资产和林木等种植业品种抵押质押办理相应的涉农保险;大型农业机(具)械、交通运输车辆办理全保手续,不断扩大涉农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分散抵押质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由县(市、区)财政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并对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在债权无法实现时,通过在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方式处置抵押质押物偿还贷款,如挂牌交易的抵押质押物三个月内没有流转的,先按照8︰2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和金融机构分别负担未偿贷款本金,挂牌交易的抵押质押物流转出去后,银行退还相应的补偿资金。
若处置抵押质押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债权无法完全实现的,不足部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1.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是“A级”(农户对应为“一般”等级)的,20%由县(市、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代偿,80%由放贷金融机构承担。
2.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是“AA级”(农户对应为“较好”等级)的,10%由县(市、区)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风险基金代偿,90%由放贷的金融机构承担。
3.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是“AAA级”(农户对应为“优秀”等级)的,全部由放贷的金融机构承担。
若有债权无法完全实现或者部分可实现之情况,出现以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借款的,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风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先行贷偿借款后,有权向借款人、抵押质押人追偿,追偿所得用于归还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风险基金及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责任。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业务;市财政局负责督促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事宜,促进风险补偿基金落实到位;市国土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工商局、科技局等负责协调相关抵押质押登记工作,配套出台相关的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融资实施办法;法制办负责审核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办法,确保相关实施办法严谨可行;司法局负责做好公证及纠纷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合同纠纷案的审判以及担保物的保全、查封、扣押及委托拍卖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负责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各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负责涉农贷款的保险和担保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林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玉林市,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花是白兰花,市树是白兰树。位于广西东南部,东连广东省茂名市,南邻北海市,西接钦州市,北毗贵港市,东北与梧州市接壤。辖2个区4个县1个市:玉州区、福绵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北流市。面积1.2838万平方公里,人口717.32万人(2016年末户籍)。
玉林市被誉为“岭南美玉,胜景如林”,享有“岭南都会”之美誉,是世界最大的日用陶瓷生产出口基地、世界牛仔裤之都、南方药材之都。地貌有山地、丘陵、谷地、台地、平原相交错,以丘陵台地分布较为广泛。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山有大容山、六万山、寒山、东山、葵山、圣山,河流有南流江、郁江。
玉林旅游资源丰富,被誉为“天然南国园林”。旅游景点有大容山国家森林公园、北流铜石岭风景区、真武阁、博白天仙桥、陆川谢鲁山庄、玉林市狮山公园、龟山森林公园、云天民俗文化世界、云天文化城、勾漏洞、鬼门关、容州古城、李宗仁屯兵遗址、桂东南抗日武装起义纪念塔、博白县人民公园、燕山湖、天门关、龙珠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