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方案
2021-07-07 16:23:55来源:潮安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356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发改价格〔2018〕916号)和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关于潮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9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潮发改价函〔2019〕88号)的文件要求,区发改局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的文件规定,经依照有关程序对江东围灌区、仙洲灌区和引凤灌区进行成本调查,以此作为潮安区农业用水成本范本。依据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尽可能统一的原则,制定潮安区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方案,具体如下:
一、原农业水费和分类。
原潮安县人民政府《印发潮安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府〔1993〕31号)文件规定,粮食作物的起点水费按面积计的,九三年每亩每年10元,九四年为12元,九五年为14元;按量计费的,每供水一立方米收费0.010至0.015元。经济作物按粮食作物水费加收百分之三十。水产养殖用水,由水利设施供水进行水产养殖的,按水产品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三计收;按量计费的,引水工程每供水一立方收费0.020元,水库工程每供水一立方米,收费0.030元。
二、重新核定农业水价并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按照水田年需水量定额1189吨/亩计,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出潮安区灌区单位供水运行成本为0.1009元/立方米,单位供水完全成本为0.1485元/立方米,潮安区非电灌区管养单位供水定价运行成本为0.0606元/立方米,不计利润和税金。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的规定,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和参照省内毗邻市县的做法,用水量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具体核定分类水价如下:
(一)大中型灌区终端和小型灌区终端粮食作物用水按0.101元/立方米计;经济作物用水按0.121元/立方米计,养殖业用水按0.141元/立方米计。
(二)若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管护责任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主体,末级渠系终端农业水价可执行(一)中的水价标准;也可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则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端农业水价按0.061元/立方米计。
(三)若小型灌区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管护责任落实,农业水价可执行(一)中的水价标准;也可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
(四)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具体加价幅度如下:
用水量不超出用水定额的,按正常分类水价执行。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的,超出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分类水价的1.5倍计,超出30%但未超出100%(含100%)的部分按正常分类水价的2倍计,超出100%的部分按正常分类水价的3倍计。用水计划按水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数为准。
三、农业用水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区水务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四、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五、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农业用水价格的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如有潮安区、湘桥区、饶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潮安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湘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饶平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