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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英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2021-07-07 16:16:54来源:英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阅读量:20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建房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切实保护耕地,落实农村建房一律先批后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清远市村庄规划管理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英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审批,是指对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审批。农村宅基地审批要充分利用好原有旧屋场、空地,推行拆旧建新。引导分散居住农村居民集中向村中心、城镇集聚。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审批。严格在耕地建房审批,严格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审批,严格削坡建房审批。不得压占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 宅基地审批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市政府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各镇(街)承担属地责任,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承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农户申请宅基地,由所在镇(街)审核批准。各镇(街)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农村宅基地违法查处工作。各镇(街)须统筹协调成立专门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建立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为群众服务机制。审批工作原则上由镇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开展,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配合,亦可根据本镇(街)实际情况灵活安排。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和空间布局是否合理,申请程序是否规范;自然资源部门(规划办)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要求。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各单位意见。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协管机制,在村民委员会设立协管员,监督、协助群众申请宅基地事项。宅基地审批镇村不收费,镇村可引导社会力量服务农民群众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原则上为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村小组(经济社)表决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申请宅基地: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公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在原址上建房或者拆旧建新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

一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新批准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50平方米。镇村审批机构要把握好宅基地面积和房基占地面积之间的关系,科学规划审批,妥善处理好农村建房和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邻里关系。

第七条 宅基地地上房屋建筑标准:房屋总楼层数应当控制在3层半及以下;房屋首层层高应当控制在4.2米以下,二层及以上每层层高控制3.3米以下;单栋房屋建筑总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设多层农民公寓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审批。

第八条 户籍在本村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建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户从未取得过宅基地的;

(二)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而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三)因改善住房条件,新建、扩建、迁建或者危旧屋损毁翻建住宅的;

(四)因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选址另建的;

(五)因实施村庄建设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且户内无其他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镇、村规划的;

(三)所申请的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八)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或者股权证复印件等;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拟用宅基地(含房基)宗地图。

(二)组级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意见、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没有设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申请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设村民小组的,则由申请人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经济社(村民小组、申请人)向村级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或者股权证复印件等;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村民大会(代表)会议记录;

5.拟用宅基地(含房基)宗地图;

6.公示。

(三)村级审查。村民委员会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意见,连同组(村)提交的资料报所在镇(街)。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镇级审批管理。申请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由所在镇(街)根据镇级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的,由镇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后再审批;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涉及地质灾害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削坡建房的,按照削坡建房相关政策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

1.按时严格审核(一到场)。所在镇(街)受理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在根据工作清单当天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审核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到实地审查勘定,做到申请审查到场(一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结果应及时将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有条件的在网上公布。受理后审核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以及申请人补正,补正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2.严格施工监管(二到场)。宅基地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后,动工前向所在镇(街)申请施工放线,所在镇(街)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放线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做到丈量批放到场(二到场)。同时开展安全施工监管,引导村民建房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使用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3.严格验收管理(三到场)。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及时所在镇(街)申请竣工验收,做到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所在镇(街)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向申请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农民建房通过验收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县级监督

1.市农业农村局监督镇(街)落实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

2.镇(街)要妥善保管审批档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街)完善档案存档目录清单。镇(街)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不予验收,供水供电部门不得进行通水通电,申请拆旧建新的须在90天内自行拆除旧房。涉及违法用地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并在两年内完成建房,一年内未开工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镇(街)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后仍逾期未开工的,已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撤销建房批文;由所在镇(街)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

第十三条 未完工的农村建房,由所在镇(街)责令限期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接受监督管理,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所在镇(街)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应兼顾公序良俗,在镇村监督指导下,根据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公平公开原则,主动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提高审批效率,减少村民之间纠纷发生,解决群众困难。

第十五条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申请人对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街)审批工作不满意的可向市主管部门或者政务热线反映。对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执行为准,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英府〔2013〕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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