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保康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全文
2018-08-23 10:41:11来源:保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24
中共保康县委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康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7〕29号)
2017年12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创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慎开展,有序推进。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既鼓励各地大胆实践、大胆探索,又要注重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5.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在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到2018年,基本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具有保康特点的集体经济治理体系。
二、方法步骤和进度安排
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分四个阶段进行,2020年6月底基本完成,2020年下半年检查验收。
1.组织准备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1月)。主要完成成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开展培训等工作。各乡镇、村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县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备案。
2.试点工作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5月)。2017年每个乡镇选择一个村进行试点,其中城关镇黄土岭村、过渡湾镇过渡湾村、店垭镇锅厂村作为全县的试点重点村。主要完成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成员确认、股权设置、成立组织、健全制度等程序等工作。2018年5月,县产权改革办对各乡镇试点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3.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6月—2020年6月)。2018年,全县所有村(含村改居或社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年底基本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制度;2019年,对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可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劳龄登记的基础上,组建经济合作社;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较大的村,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020年1月至6月,主要完成组织登记、颁发股权证、健全制度、资料归档等工作。
4.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7-8月)。主要完成自查、总结验收等工作。做好迎接省、市检查验收准备。2020年7月,各乡镇政府组织自查,进行工作总结。2020年8月,县产权改革办组织验收和工作总结。
三、主要改革内容
(一)先行试点,由点及面有序推进改革。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先行开展。除3个纳入县级试点村外,其他乡镇要选择一个村先行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后,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二)清产核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权属。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对村、组两级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核查各类经济合同,查实存量和使用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好账目不清、核算不准、手续不全、侵占资产等遗留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继续推进和完善农村承包地、集体林权、农村宅基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颁证工作,加强成果应用。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照产权归属,将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
(三)完善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监管。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加强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程序,加强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完善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统一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加强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严格控制村级债务。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各乡镇政府)
(四)清人分类,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乡镇政府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和操作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各村(组)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要切实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现户籍在本村的出嫁女、入赘婿及其子女,以及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等群体的利益。对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成员名册,与确认成员的程序、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妇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五)量化股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实行家庭承包的资源性资产、可以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一级的股份资本属于全村村民,组一级的股份资本属于本组村民,以村为单位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集体成员讨论决定资本股份配置到人的具体办法。不可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重点探索建立统一运行管护机制。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社区性,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现阶段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可以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量化系数,待经营性资产达到一定数量后再开展资产量化。集体资产股份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设置集体股的,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30%。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股权配置完成后不再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而调整。(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妇联、各乡镇政府)
(六)登记股权,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要编制股权登记簿,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等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县农业部门备案。股权证书和登记簿应载明成员家庭户内所有股权人信息及股权份额,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分配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落到实处。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不得举债分配。完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制度,规范相关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不得以退出集体资产股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的条件。(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人行、各乡镇政府)
(七)建立组织,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应建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章程制度,完善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成员)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现阶段由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人行、各乡镇政府)
(八)理顺关系,配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两委”班子。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类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并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基层治理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提倡实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已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机构、事务、财务分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各乡镇政府)
(九)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折股入社,整合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发展现代农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和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依法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建设专业市场、标准厂房、商业门面、仓储中心等物业项目,或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异地兴建、购置物业项目。引导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严格控制集体经营性资产用于承担经营风险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县、乡两级主管部门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投资规模和经营性债务规模加强监控和预警。(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县公安局、县政府金融办、各乡镇政府)
四、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强财政扶持。整合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在符合规定前提下,财政投入形成的项目建成后统一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积极发展资产收益脱贫,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扶贫办)
(二)加强土地政策扶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与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工程建设,农村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所需的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规定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各地要在当地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预留适当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节余的周转指标,优先安排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并给予优先支持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完善农业担保体系,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简化程序并优先支持。政府出资设立的抵押融资担保平台要积极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经信局、县人行、县银监办)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重点项目,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研究审定改革方案,协调推进改革落实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改革布局、上下衔接、检查督导、信息调度等工作。乡镇党委是直接责任主体,党委书记要直接挂帅,定期研究问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村党组织是具体实施主体,要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推进落实。对改革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不突破法律政策底线。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项改革任务,制定配套的分工落实方案,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改革政策精神,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提升各级党政干部推进改革的实务能力,提升村组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三农”发展综合考评和政务督查范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改革。建立改革台账和改革信息统计报告机制,全面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县、乡(镇)两级要成立专门的改革督导组,开展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革任务完成后,全面开展自查、检查验收,迎接市、省核查验收。
(四)推进法治建设。加强农村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畅通农村产权纠纷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化解改革中出现的农村产权纠纷。强化执纪执法,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改革中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五)强化工作保障。县、乡财政将改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安排。各地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注:保康县,隶属湖北省襄阳市。位于襄阳市西南部,东临南漳县,南与远安县、兴山县毗邻,西与房县、神农架林区交界,北接谷城县。辖10个镇1个乡:城关镇、黄堡镇、后坪镇、龙坪镇、马良镇、店垭镇、歇马镇、马桥镇、寺坪镇、过渡湾镇,两峪乡。面积3225平方公里,人口35万(2016年)。
保康县是楚国源头和早期楚文化发祥地,享有“中部磷都”、“牡丹故里”、“蜡梅之乡”和“中国紫薇之乡”的美誉。地貌以山地为主,特征为“八山一水一分田”。气候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山有欧店关山等,河流有南河、沮河、蛮河等。
保康县旅游景点有汤池峡温泉、五道峡风光、官山森林公园、百里南河、中华紫薇林、九路寨、野花谷自然风景区、龙坪高山旅游区、荆山大峡谷、龙坪古山寨、蜡梅谷、黄龙观、李永富夫妇墓、尧治河旅游区、南顶草原、象鼻山风景区、老龙宫景区、花千谷爱情石林景区、中国磷矿博物馆、保康县烈士陵园、保康民俗博物馆等。
>>推荐:康县农村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