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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18-08-17 11:18:37来源: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阅读量:1076

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经管发〔2018335号)

2018815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完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南宁市持续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奋力谱写新时代南宁发展新篇章贡献经开区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和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见效。

(二)把握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三)坚守法规底线。坚定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四)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五)分类有序推进。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配套协同、有序推进,坚持先行先试、先易后难,总结经验、示范引导,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以问题为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统筹推进经开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落实,成立经开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军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

副组长:陈学翔社会事业局局长

成员由吴圩镇政府、那洪街道办、金凯街道办、党政办公室、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局、卫生计生局、文体教育局、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税务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

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局局长陈学翔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社会事业局副局长桂碧海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成员从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文体教育局、国土分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

综合组:

牵头单位:社会事业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清产核资、资产量化组:

牵头单位:吴圩镇政府、那洪街道办、金凯街道办

配合单位:国土分局、社会事业局、税务局、文体教育局、卫生计生局

政策组:

牵头单位:社会事业局

配合单位: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吴圩镇政府、那洪街道办、金凯街道办

资金保障组:

牵头单位:财政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社会事业局负责改革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改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的业务指导;从经开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逐级按照自治区关于村民合作社管理办法及章程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财务监督等具体细则,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水面资源、林木、水利设施权属确认。

2.财政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经费保障,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参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3.国土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确认、用地性质确认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动产登记。

4.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5.党政办公室(法制办)负责把好政策法规关,确保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指导产权制度改革的档案整理工作。

6.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上访,做好纠纷的调解和维稳工作。

7.工商分局负责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8.党群工作局负责指导改革中妇女权益的维护工作。

9.吴圩镇政府、那洪街道办、金凯街道办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10.劳动人事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文体教育局、卫生计生局等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服务指导相关工作。

四、工作目标

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从2018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用1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经开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清产核资和股份制改革有机结合、有效衔接。

五、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全面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置。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并报送镇政府(街道办)和社会事业局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源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总台账,实行台账管理。

2.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各界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

3.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推进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完善农村会计委派制和委托代理制,实行农村出纳岗位专职化。稳定农村财务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统计监测,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合理利用。

(二)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股份制改革

1.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居住时间长短、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重点是对村民、婚嫁妇女、入赘人员、新生人员、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具体确认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做到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对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认成员身份要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确保成员身份精准无误。成员身份确认后,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存档,报镇政府(街道办)和社会事业局备案。

2.量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对经营性资产和收益较多的村(组),要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对经营性资产和收益较少或者没有经营性资产,但资源性资产较多的村(组),在充分尊重承包户意愿的前提下,可先界定固化成员,明确成员在集体资产中的股份数额,暂不量化资产,待集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量化集体资产,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值。对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都少的村(组),可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劳龄登记的基础上,组建集体经济组织。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参与折股量化,重点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服务。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中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等,按照集体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3.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权利。组织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落实股份收益分红,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收益的分配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权。

(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现阶段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尊重群众意愿,组建不同层级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和维护的职能,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和发展方式。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的基础上,乡镇可以组建经济联合社,行政村可以组建村民合作社,村民小组可以组建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内部治理机构,制定运作章程,并依据章程选举产生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决策机和监督权。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要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现阶段可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职能关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2.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符合农村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各类集体所有的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承接民办公助、“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财政补助项目。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利用未承包到户和新增的集体所有资源,采取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支持依法流转土地和有偿利用撂荒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民间传统文化体验、科技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田园综合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综合服务社、便民服务店、劳务中介公司等服务实体,提高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经营稳定的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开展村与村合作、村企联系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供销合作社合作经营,发展生产项目,共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水电、矿产、风能、光伏资源开展以及各类商业开发,赋予贫困地区土地被占用村、组集体股权。

3.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农村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设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可投资参股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社会事业局、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规模和经营性债务规模的监控,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4.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稳步推进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社会事业局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和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场流转交易。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场公开流转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六、实施步骤

按照自治区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2018年起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分阶段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

(一)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89-12月,2019630日前全部通过自治区组织的验收)。由社会事业局等相关部门指导镇(办)、村、组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

(二)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阶段(20189月—20196月)。其中:

1.金凯街道华联村为南宁市级试点单位,试点时间到20196月底结束;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基本程序: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界定→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成立集体经济合作社→拓展改革权能。

(三)全面铺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20196月-20206月)。在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等六个方面推进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系。

(四)完善提升阶段(20206月-20216月)。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构建起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建立完善联网的农村产权信息服务综合平台,服务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其中,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镇(街道)要在202012月完成改革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自评书面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镇政府(街道办)和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211月底前对各镇(街道)改革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全面系统的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建立自治区全面负责、市级统筹推进、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机制。经开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经开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改革日常工作由经开区农村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成员从经开区农村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经开区党工委、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事项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创新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改革工作有效衔接,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培训,调动干部群众积极性。各镇(办)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广泛宣传动员。重点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宣传解读,通过横幅、板报、宣传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基层业务人员培训力度,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和政策问答,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

(四)强化政策支持,健全推进制度机制。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及时依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需要审批、办证的,工商、经发、建发、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各级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范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积极探索建立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农用地、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落实中央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等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费减免政策。加大金融扶持,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融资试点,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严格落实有关法律制度,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加强改革各项工作的跟踪指导和调查研究,做好政策评估。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指导抓好改革进度和各项考核评价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群众意见大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从严问责,确保自治区和南宁市、经开区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有效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位于南宁市南部,规划控制面积504平方公里。经开区实行“三园两区”的管理模式,东面为金凯工业园,西侧为银凯工业园,南端为空港经济区,中部为北部湾科技园和中央商住区,各园区功能互补,规划建设为“以第二产业为主,多产业协调发展的现代化综合性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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