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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2021-06-17 11:17:47来源:德庆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0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县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关于印发<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农农〔2019〕1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并报县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县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县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 以上。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五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县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县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5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2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总值: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5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2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在2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2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总值: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的计5分,AA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的计5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2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15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1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1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25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25亩以上。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25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25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25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25亩或年产量5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1.5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第六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5份和不少于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八)提供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九)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

1500字);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十一)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相关材料、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各企业申报县农业龙头企业的: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各镇政府(街道办)同意,以镇政府(街道办)名义向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乡村产业发展股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乡村产业发展股)负责组织成员或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县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五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请县农业农村局讨论审定。

(二)经县农业农村局审定通过的县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县政府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县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监测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条 实行县农业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县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填报《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乡村产业发展股。

第十一条 实行县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乡村产业发展股)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县农业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所在镇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镇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被监测的县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镇政府(街道办)名义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乡村产业发展股。

(四)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乡村产业发展股)或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请县农业农村局讨论审定。

(五)经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乡村产业发展股)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县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县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县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县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乡村产业发展股)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德庆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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