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封开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6-17 11:14:22来源:封开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46
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一)制定《意见》是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省、市十分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制度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提出“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扎实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提出,“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提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2020年3月23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明确提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2020年10月15日,《肇庆市农业农村局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提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以及工作要求,尽快制定《意见》十分必要。
(二)制定《意见》是严格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迫切需求。由于长期以来广东没有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省级地方性立法,导致相当部分地方没有按照既定的审批管理制度进行宅基地申请审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长期滞后,宅基地供应不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一宅多户”和“一户多宅”问题并存;村民住房建设因缺乏质量监管存在安全隐患;农户不能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宅基地流转与盘活利用缺乏制度指引,违法建房执法难问题突出。
(三)制定《意见》是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民合理居住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居无定所严重影响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护农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
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6.《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7.《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8.《肇庆市农业农村局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
三、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一户”和“一宅”的界定标准不清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上位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没有对“一户”和“一宅”作出明确定义。农村宅基地和农户分户现状情况复杂,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难以统一确定“一户”和“一宅”标准。如果单纯按照公安户籍分户标准,则易导致“一户多宅”和“一宅多户”并存的现象,“一户一宅”政策难以落实。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体制不顺的问题。今年10月,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对规范我市宅基地审批管理作出要求。但是农村宅基地审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加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村宅地基审批权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需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
(三)农民“户有所居”保障方式不足的问题。近年农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传统“一户一宅”的建房方式难以满足众多新增人口分家立户后的居住需求。另外,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长期被城市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挤占,不少地区停止分配宅基地,一些农村长达20年、30年没有分配宅基地,农民要求分配宅基地建房的需求日益强烈。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意见》分别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镇和村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职责。
(二)清晰界定“一户”“一宅”标准。《意见》在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的程序中明确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的条件和不予批准建房的情形,将“一户”和“一宅”的标准具体化,使“一户”和“一宅”的界定标准更为清晰和可操作。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出具意见,就可作为村民分户的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解决了因户宅互为前置条件而“批不了”的问题。对历史建成的住房和附属设施面积总和未超过标准的,可视为“一宅”情形。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宅基地工作体制。《意见》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明确我县农村宅基地实行“县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各司其职、信息互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在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职权和监管职责的同时,着力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将“五到场”和“五公开”等要求纳入到审批程序当中,全面明晰和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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