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四会市农业农村局 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2021-06-17 11:19:53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8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肇庆市农业农村局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规〔2020〕205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管理职责
建立“市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镇(街道)、村基层依法履行职责。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协助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村级组织:负责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初审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分配、管理、协调等有关程序和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
二、审批管理有关要求
(一)有关概念的界定
1.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指具有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含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2.申请宅基地的“户”,以户口簿登记为准,原则上一本户口簿为一户。对实际已分户而未单独办理户口簿的,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源规字〔2019〕11号)关于“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的规定,参照作为申请宅基地“户”的单位。
(二)宅基地分配使用原则
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的,应合并综合计算,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户建房占地标准(沿用广东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以下、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以下)。户内成员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非本村集体土地住房,以及拥有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不计入“一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新申请宅基地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合理规划,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充分体现村居地域特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外立面等管控要求。农村村民自建房实行建筑总高度、楼层和建筑面积控制,总高度不超过12米(+0.000标高始算到建筑顶层女儿墙高度),楼层不超过三层半,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一处宅基地:
1.符合“一户”条件,且本户没有宅基地的;
2.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3.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4.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户主由家庭自主申报确定,但未成年人和非农村村民不得列为户主。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核实)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公示
申请人所在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会议讨论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土地性质、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在本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期间四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但申请人建房理由充分、宅基地合规情况下,确因邻里纠纷无法取得并提供四邻签字确认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最终核定。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申请人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成员及股权证(或其他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材料);非户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和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或相关情况证明;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宅基地四至图、宅基地的位置现场照片;
6.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
7.农房设计图。
8.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图片;
9.申请易地建房的退还原宅基地协议书
10.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后,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经审查通过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没有分设组级集体组织或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等事项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四)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依托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收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村民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镇(街道)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和现场联合踏勘。
镇(街道)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用途管制要求,提出规划许可意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或函复意见。镇(街道)级林业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镇(街道)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申请宅基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许可规划)审批表》(附件3)进行审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审批原则上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的,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依法办理农用地、林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时限相应延长。
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原则上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限期补齐,申请人在收到补齐材料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法补齐资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步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宅基地建房管理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定点放线,定点放线应当通知申请人、村干部在场。申请人应严格按线内施工。
村民应当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房。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人完成建房后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验收确认。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核查,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人申请易地新建住房的,除依法不需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情形外,在住房验收合格后应当履行承诺,在90天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原宅基地由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统一安排使用。
新建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可凭相关审批、验收等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执行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实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即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
(二)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建设过程中村级组织加强建房过程管控,做到施工过程监督到场。
(三)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动态巡查实行平时不定期跟踪检查与实时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未批先建”“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各类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各类违法建房,确保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在萌芽状态得以有效遏制。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对村庄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确保规划实用、管用、好用,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等各类土地资源要素,合理安排和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提出宅基地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等方面的意见。各地要积极申请使用省指标,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各镇(街道)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公布村庄规划,充分发挥村民在规划编制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二)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进行系统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逐级上报。调研过程中,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试点,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有效途径,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三)健全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镇、村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工作对接,充实专业力量。自然资源部门要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各辖区现有宅基地数据。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宅基地管理服务窗口要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专业人员组成,并明确具体负责人,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档案管理,及时将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登记材料立卷归档,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宅基地建房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会市农业农村局 四会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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