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2021-06-17 10:30:53来源: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7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新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重新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物保护法》《铁路法》《公路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
三、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3.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横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横县县城中心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5.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范围内。
6.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传展示区和围堤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郁江流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含湖泊、水库)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拆除或关闭,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目标。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到2020年6月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
(三)禁养区、限养区内仅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有禁养、限养要求,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除外。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横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横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办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横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横县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兼任。
各乡(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划定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重新划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核定边界范围,设置禁养、限养标识。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舆论正确导向。加大禁养区划定解读报道力度,宣传划定工作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让广大养殖户家喻户晓,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猪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科学划定,依法管理。及时开展对重新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基础工作,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所关闭或者搬迁,给予一定时间过渡,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
(四)依法推进,确保实效。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给予一定时间限期搬迁;原则上搬迁费和活体不予以补偿。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文件标准执行。强化思想动员工作,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确保调整划定工作稳步推进。
本方案中所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术语和定义。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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