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横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21-06-10 11:46:49来源: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64
为了改进和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横县城镇原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县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
的无房家庭户,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
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第三条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
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县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第四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第五条的
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第五条 申请家庭购房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作为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支出。使用该项资金时,由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
度。
第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向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申请家庭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领取《横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如实填写,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部门有条件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验;住房保障部门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
(三)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收入凭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
(四)被拆迁无房户还须提供拆迁证明。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
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
位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
委会(村委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送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横县融媒体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横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横县融媒体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和可供房源,
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横县经济
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横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横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持《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
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
第十三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
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十四条 《横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
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全产权、上市交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格(评估时不将土地出让价款计算在内)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还需按第十八条规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
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格低于或等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则不需要向政府交纳60%的相关价款,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还需缴交土地出让价款。
向政府交纳60%的相关价款作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基金;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县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确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评估机构选定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县住建局)牵头,以询价方式向社会招标评估机构,参加询价方式招标的评估机构不得低于五家,以低价抽取三家评估机构作为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单位。
第十七条 评估费用在业主向政府交纳60%的相关价款中列支,即在县财政局经济适用住房基金专户中单独列支。
第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根据以下规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的出让价款=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10%。若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政策有调整的,参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业主缴纳相关价款后,凭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同意上市交易证明到县房地产管理
所、县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11月14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横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横政规〔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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