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横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21-06-09 11:34:31来源: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9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解决我县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和城乡失独家庭夫妇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依职权负责该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二章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本县农业户籍,且为农村居民,2016年1月1日零时前依法生育(包括依法收养)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适用本办法。
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城乡失独家庭(指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象(以下简称参保对象)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自觉落实长效措施,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儿并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妻;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前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夫妻;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夫妻;
(五)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两个女儿,且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夫妻;
(六)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夫妻;
(七)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且主动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夫妻。
第三章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县政府按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50%的补助,补助年限为15年,补助资金由县卫生健康部门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给参保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满15年的政府按年为其代缴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50%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政府代其补缴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50%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代缴或补缴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依照自治区级人社部门文件规定管理。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第六章 资格确认
第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象确认程序:
(一)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社区)书面申请;
(二)村委(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
(四)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复核后,由县卫生健康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所需养老保险金经费预算报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对象的永久性档案。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参保对象,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一方或双方不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父母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章 资金保障和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养老保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保对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县人民政府停止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立监督电话(0771-7221531),鼓励公民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本文印发后,横政办发〔2019〕20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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