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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2021-06-01 17:52:50来源:良庆区人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90

为规范我城区规模养殖场建设,合理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治理和防范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我城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桂环函〔2020〕13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南府规〔2020〕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城区实际,决定重新调整我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范围。特通告如下:

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官网截图

一、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二、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良庆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良庆区范围)、凤亭河水库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良庆区范围)、良庆镇新兰村八尺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那马镇那扭龙母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那马镇那计坡人饮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如新增或调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2)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南晓镇那兰鹭鸟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如有新划定,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我辖区暂无风景名胜区。(如有新划定,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域良庆区部分。(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范围内。

良庆区行政区域内邕江河段及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良庆区行政区域内邕江河段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含湖泊、水库)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良庆区各相关部门商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拆除或关闭,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目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到2020年6月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整治,经整治仍未达标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

(三)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设施农用地政策,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排放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推广生态养殖,养殖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各镇在行政村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对重新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核定边界范围,设置和维护禁养、限养标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发布的《关于印发良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良政办函〔2014〕51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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