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2021-06-01 10:27:21来源:和龙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71
2020年2月20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和龙市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指导意见》(和政办发〔2020〕4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和龙市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我市农村集体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为奠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体制基础,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的工作目标,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全市原则上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部成立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成立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市政府备案。市级具体承办部门为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村级形成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1+3社会治理结构。
四、农村集体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推选成员代表,成立成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与村委会同步,可连选连任。
五、成员代表由集体经济成员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成员代表每5—10户推选1名代表。农村集体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形成推选记录和代表名册。会议决策前,成员代表应与所代表的农户进行沟通,形成意见。
六、成员大会及其成员代表会议是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利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民主决策,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成员大会及其成员代表会议依法做出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执行。
七、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成员代表临时会议。
八、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四)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理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九、理事会和监事会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可以设定候选人,也可以直接选举。理事会成员应为10人以上的单数,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十、理事会在成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制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投资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十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理事会成员、理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二、村干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兼任理事长、监事长等职务。暂行兼职不兼薪,不得从农村集体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获得工资。但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党委批准,可根据集体经济发展净收益增长幅度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规定取得组织登记证书,并据此办理法人登记、刻制印鉴、税务登记、机构代码、银行开户、建立账目等相关手续。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由成员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做出具体规定。收益分配按照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亏损)不分的原则进行,严禁举债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以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将当年未分配收益结转下年。
十五、大力倡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以集体资产为依托组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置业股份合作社、劳务股份合作社、房屋股份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整合集体和集体成员的资源、资金、资产、人力等生产要素,发展优势产业和规模经济,为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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