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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有哪些条件,收益怎么分配?

2021-05-29 20:01:0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99

目前,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赠与、继承、置换等方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那么宅基地流转有哪些条件,收益怎么分配?

一、宅基地流转有哪些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多户一宅”的除外);

2.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3.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布局;

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5.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继承除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建房条件。

二、宅基地流转收益怎么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返乡人员和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社等有序参与盘活利用,依法依规开展符合我区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民俗展览、康养服务、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推动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产业园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得收益由投资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约定比例分成,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三、关于“房屋一体”

我国对房屋实行的是房地一体的不动产制度,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载体,宅基地与房屋互相依存、密不可分。单独处分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或者单独处分宅基地的使用权,均是违反“房地一体”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中,原被告之间转让的是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法院最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作出判决,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该案系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于是法院将争议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确权归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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