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程序有哪些?
2021-05-28 17:46:2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577
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破解保发展与保耕地的矛盾,我国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那么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程序有哪些?
一、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应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新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缴纳标准为: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用的2倍缴纳;
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缴纳。
占用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国家或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程序有哪些?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
5、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各级政府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办理征地手续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