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岱山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19 13:48:36来源: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56
关于印发《岱山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岱农发〔202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农发〔2015〕8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岱山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岱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5日
岱山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和示范评定工作,推动我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3〕15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农发〔2015〕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坚持“主体自愿、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并作为推荐申报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指导、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常年雇工不超过家庭劳动力数。
(二)农场主应是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具备相应农业生产技能或者具有农业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经营的土地应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耕地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林地不少于3年,并相对集中连片。农场经营场所内无违章建筑。
(四)有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
第六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需达到以下标准:
(一)环境清洁干净。家庭农场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常年保持整洁舒适,无“脏乱差”现象;农场内布局合理,有清晰的指示标识标牌。
(二)生产标准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有详细的生产过程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农药化肥管控措施,实行生产用药记录,近两年内渔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100%。
(三)应用技术先进。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产业,推广良种良法,注重“三品一标”建设;应用较为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
(四)经营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比较明显,农产品优质优价,销售渠道通畅,有较为稳定的年销售收入。能积极开展品牌创建,使用商标品牌,对周边农业生产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核算记录完整。有较为完整的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财务收支记录,能进行独立建账核算,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第七条 同等情况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一)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
(二)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从事农业领域具有较高科技附加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评定“红名单”的。
(三)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数字农场建设的。
(四)实施“肥药两制”,实现农药、化肥等投入品“购-用-回”闭环式管理的。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
(一)自愿申报。对照县级示范性认定标准,由家庭农场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乡镇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1、岱山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农场主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养殖承包合同;
4、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家庭农场生产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
6、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
7、产品质量检测、认证及商标注册、使用等证明材料;
8、家庭农场主个人银行信贷征信证明;
9、反映家庭农场相关生产基地、经营管理等方面及农场全貌照片(彩印)。
10、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乡镇组织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于6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签署审核意见,提交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推荐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县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对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一次复查,并向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监测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年审复查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且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文件自2021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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