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嵊泗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1-05-19 14:59:04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55
嵊党政办发〔2018〕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嵊泗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7〕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通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全社会土地物权意识,筑牢农村发展基础,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自愿申请原则。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利人应当自愿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所需材料。宅基地及房屋权属,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三)主体一致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应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确定权利主体。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房地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土地房屋权利主体一致。
三、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全域推进”的原则,结合“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到2018年底,住房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到2019年底,住房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
(二)主要任务。
1.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根据我县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对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通过权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完成界址认定并进行测绘,完成土地占用及住房建设的合法性调查。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2.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照总登记的模式,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合法使用的土地及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对土地和房屋均未登记的,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土地已经登记房屋没有登记的,或者房屋已经登记土地没有登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土地和房屋已经分别登记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暂时保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变;对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的,将调查成果录入系统并造册备案,为今后确权登记提供参考。
3.建立完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调查、测绘和登记发证的同时,建立完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结合农村日常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动态更新。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
制定全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召开全县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议,进行工作动员部署。成立相关工作协调机构,组建工作班子,落实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启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编印相关调查图表,组织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广大农民知晓率和支持率,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试点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
安排一个自然村落,先行开展试点。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基本情况调查、土地和房屋测绘工作,研究登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农户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补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政策。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开展土地房屋统一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对调查测绘完毕的村,由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中收集相关批件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受理、联审、公告、处理。处理完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将资料上报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登记发证,做到务实高效、便民利民。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9年12月)。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完成扫描建库工作,将登记资料统一纳入数字化管理;总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建立日常更新长效机制。
五、明确工作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登记过程中涉及乡村建设许可等规划管理问题,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指导乡镇予以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督,指导乡镇对农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工作;牵头负责对农房违建进行核定确认;负责出具农房竣工验收证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是牵头负责方案编制;二是牵头负责任务分解、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三是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要及时指导乡镇予以办理;四是负责调查成果审核、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整理、装订、入库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及其违法建筑予以及时处理(处罚)。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经费预算与保障,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拟定分户条件、具体分户、发放户口簿等工作;负责出具家庭成员证明、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县民政局:负责出具婚姻证明、地名证明。
县司法局: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公证程序或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出具调解意见书,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
县农林水利围垦局:统筹协调登记发证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并协助做好处理(处罚)工作;组织人员配合测绘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测绘;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予以校验、初审;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统一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法制、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嵊泗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嵊泗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抽调组成,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及相关部门的联络。乡镇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建立临时工作机构,全力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宣传发动。
各部门及乡镇政府要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提高农民依法用地、依规建设和依法保护财产的意识,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加强协作配合。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务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政府是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规范操作。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要坚持政策导向,加强业务培训,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对需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房屋,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的,一经发现,不予登记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落实工作保障。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分年度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切实保障测绘、现场调查、证书制作等工作经费。二是强化督查考核。县政府把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实行通报。各乡镇政府于每月底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将进行定期通报,对工作推进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约谈,确保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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