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2021-05-18 16:07:04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176
为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重新划定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特通告如下:
一、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城市内河: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良凤江、良庆河、楞塘冲、八尺江、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
二、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2.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4.《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5.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范围内。
6.城市内河及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郁江流域即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含湖泊、水库)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拆除或关闭,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目标。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到2020年6月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
(三)禁养区、限养区内仅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有禁养、限养要求,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除外。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重新划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核定边界范围,设置禁养、限养标识。
四、本通告自2020年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南府字〔2014〕1号)同时废止。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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