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二道江区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17 11:37:38来源: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34
2019年12月13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二道江区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通二区政办发〔2019〕19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二道江区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机制的建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二道江区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程序,提高资金发放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相互配合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格局。
(一)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所属站(所)职责
1.负责做好财政惠农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的审核把关,并及时向区财政局申报指标资金;
2.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农户基础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公示工作,并做好资金发放信息的完善、变更工作,确保发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编制并录入各项分户资金发放清册,提供给区财政局发放;对发放失败人员,及时修改发放信息,重新录入发放清册,经公示后交区财政局发放;
3.及时做好相关资金发放的验收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发放;
4.根据区财政局反馈的发放信息建立健全各项资金发放管理台账,对未能发放成功的资金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清册进行梳理;
5.做好有关补贴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和资金发放情况的查询工作。
(二)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
2.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复核;
3.及时审核“一卡通”发放系统补贴数据,并发送至银行;
4.及时将每次资金发放成功和失败信息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5.每月对各部门、乡(镇)“一卡通”发放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三)各乡(镇)职责
1.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督促相关站(所)和村委会互相配合;
2.及时做好补助对象的公示以及基础信息采集和错误信息更正等相关工作;
3.督促相关站(所)按各自工作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程序;
4.每次发放惠农补贴资金,乡(镇)主要负责人必须对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审核签字,确保各项资金不被挪用、截留、套取,或改变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四)代发银行职责
1.收到发放数据后,负责将财政惠农补贴资金转入农户个人“一卡通”账户,并在“一卡通”账户摘要栏填写财政惠农补贴资金项目名称,方便农户查询;
2.做好农户“一卡通”账户资金安全工作,严防任何单位、个人和村集体组织用“一卡通”存折上的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债务和其它欠款;
3.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每次发放的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将每次发放失败资金及时退回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全程监督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及时查处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完善制度,规范流程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指标统一下、服务一站办、资金统一拨、补助一卡发、收支一本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和完善发放限时工作制。
1.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资金。
2.乡(镇)相关站(所)、村委会编制资金发放清册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经公示后,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3.业务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所属站(所)、村委会上报的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审核汇总,经公示确认无误后签字加盖公章,将资金发放清册及电子文档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通知各乡(镇)财政所将惠农补贴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
4.各乡(镇)财政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惠农补贴信息录入“一卡通”发放系统。
5.区财政局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资金发放清册,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代发银行账户。同时,审核“一卡通”发放系统中上报的数据,办理补贴资金支付事项。
6.银行按照财政部门发送的“一卡通”发放数据,在收到支付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打入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7.对因发放信息有误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打入农户“一卡通”账户的,代发银行及时与区财政及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原因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8.由于特殊情况采取现金方式发放的涉农补贴,应及时将发放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将补贴信息补录到“一卡通”系统。
三、强化督查,严格追责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确保群众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严肃处理。对未履行部门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失职部门责任人责任和失职单位领导人领导责任;对套取、挤占、挪用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改正,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级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后,本办法自动废止,参照上级政府出台的制度、办法,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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