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综合效益的若干意见
2021-05-14 15:58:09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6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工业用地空间
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拓展工业发展空间,增加工业用地总量,到2025年工业用地占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总量达到20%以上;通过资源整合,重点解决高新区石埠片区、经开区吴圩空港经济区、南宁现代工业园、邕宁新兴产业园、青秀伶俐工业园、六景工业园等工业发展空间问题;从2020年起三年内,上述区域以及宾阳黎塘工业园分别储备5000—10000亩工业用地。
二、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
分行业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定期公布工业用地弹性出让行业目录,出让年限原则上按照10—30年确定(目录外的行业可按50年期出让)。符合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在土地弹性出让期间,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标准,可按总年期不超过50年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按原出让价格年均标准核算延长年期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出让条件且产值、税收连续3年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将承租的土地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价格按原租赁价格年均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制度
市、城区(开发区)分别建立联合审查机制,成立两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组,引入第三方产业评估机构,对拟落地的工业项目在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技术创新、环境影响、就业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市级层面对国家级开发区内用地面积200亩(含)以上,城区100亩(含)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经综合评估认定方可供地,实现工业用地高效集约开发。
四、完善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制度
各县区、开发区建立工业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监管制度,将项目总投资、产值、税收、达产期、履约保证、违约处置等内容列入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对履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对未达到履约协议要求的,县区、开发区须按项目履约协议和土地供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组每年对达产项目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对新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五、建立工业项目退出机制
企业自项目竣工起5年内,产值、税收有3年(含)以上均未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标准的,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60%,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企业持有的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照建造成本折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新出让的工业用地需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内容。
六、建立工业用地巡查稽查制度
坚决制止利用工业用地从事非工业活动的行为,市城市综合执法、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巡查稽查监管力度,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工业用地的,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工信、发改、住建、财政、投促、城管等部门联动,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巡查机制,对闲置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闲置用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有关规定处置。
七、完善工业用地再开发制度
支持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的收购价格由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可在原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及其他管理费用。退出后的土地按规划要求重新安排使用。加大低效用地处置力度,完善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机制,建立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数据库,引入专业法律咨询机构,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对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有偿收回、整治倒逼、司法处置、政府收储、二级市场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由市工信、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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