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2021-05-14 17:17:11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的拆旧建新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现状为国有居住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功能以住宅为主导的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确需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拆旧建新改造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公益为先
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
(二)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实施为主
政府主导筛选项目,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开展规划、用地及建设审批等工作。
项目实施主体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征集意愿、编制规划、协商补偿、签订协议、拆除房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管理、安置分房,以及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规划先行,统筹推进
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全区棚户区改造近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筛选项目,安排项目实施次序,统筹实施,稳步推进。
(四)规范补偿,方式多元
全区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结合等多元化补偿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全区棚户区改造执行统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号)的规定确定;产权调换标准为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罗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区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区棚户区改造近期规划;
(三)审议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项目;
(四)审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五)审议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审议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
(七)对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备案;
(八)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
(九)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重大问题或疑难事项。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起草区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
(三)牵头编制区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四)受理、审查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及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
(五)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六)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是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政策性房屋信息;
(二)核发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三)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监督施工过程,对拆除情况进行确认;
(四)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接收、分配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职能范围内事项。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编制区棚户区改造近期规划,提请区领导小组审议;
(二)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与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
(三)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查和报批;
(四)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项目规划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与建筑物信息核查;
(二)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三)受理建筑物命名申请。
第九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土地整备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行政征收工作,组织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利益性质论证;
(二)申请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三)对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开展查处工作;
(四)对需要启动行政征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依程序报请区政府实施行政征收;
(五)对启动行政处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违法建筑,依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申请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二)制定区棚户区改造前期服务(意愿征集、编制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民事协商补偿等)政府指导价。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棚户区改造政策;
(二)调查辖区旧住宅区综合情况,筛选、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委托专业机构对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或地质灾害开展评估;
(四)申请将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五)发布棚户区改造意愿征集公告,协助开展意愿征集;
(六)协助开展协商补偿工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七)开展签约完成情况核实工作;
(八)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信访维稳工作。
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引入市场主体协助开展上述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项目概念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组织开展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核查工作;
(三)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组织开展意愿征集工作;
(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测绘、评估工作;
(七)开展协商补偿工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八)按照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
(九)组织开展房屋拆除、产权注销工作;
(十)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十一)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置分房工作,移交项目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设施)、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十三)完成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履行棚户区改造监督、管理、服务和审批等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开展摸底调查,掌握辖区旧住宅区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改造意愿等情况,建立信息台账。
街道办事处在综合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筛选改造意愿强烈、实施条件成熟的旧住宅区,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后,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棚户区改造实行项目申报常态化。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或地质灾害开展评估。具有下列文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依据:
(一)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房屋安全鉴定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申报棚户区改造的旧住宅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单个旧住宅区用地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的,应与其他旧住宅区联合申报,且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在项目范围内统筹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以政府批准的项目专项规划为准;
(二)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
(三)存在住房质量、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并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旧住宅区,不受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综合情况调查报告;
(三)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危房鉴定报告、项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中的至少一项。
第二十条 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存在资料不全、内容不明等情形的,应一次性明确需补充提交的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需补充的材料。
申报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依据区棚户区改造近期规划,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填写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查表。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将项目申报资料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查表报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查表书面反馈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一条 经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选择方式。
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的,应明确具体选择方案。
第二十二条 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区住房建设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确认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区住房建设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向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核发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的,区住房建设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方式,选择项目实施主体,核发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与意愿征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概念规划编制工作。项目概念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规划依据与原则、现状概况和分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研究、规划方案(用地布局、总平面示意图、效果图)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罗湖盐田登记所、区城市更新局、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土地、建筑物和住房产权信息核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建筑物、住房产权信息核查申请函;
(二)需要核查的房屋列表清单;
(三)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四)相关部门或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罗湖盐田登记所、区城市更新局、区住房建设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反馈项目实施主体。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罗湖盐田登记所负责核查项目范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信息;
(二)区城市更新局负责核查项目土地与建筑物信息,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协助;
(三)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核查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安居型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房屋信息。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编写项目土地、建筑物和住房产权信息核查报告。对于项目涉及的不完全产权房屋,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房屋信息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项目现场及罗湖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在完成项目土地、建筑物和住房产权信息核查后,依据全区统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编制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同步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出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相关建议,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将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提交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报区领导小组审议,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汇报。项目前期成果包括:
(一)项目概念规划;
(二)项目土地、建筑物和住房产权信息核查报告;
(三)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报区委维稳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经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发布意愿征集公告,同时公布项目概念规划、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等材料。改造意愿征集期限原则上为12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意愿征集期限届满,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意愿征集情况报告,并在项目现场及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将意愿征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后,项目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但区领导小组认为确需改造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除外。
第六章 项目计划与规划
第三十条 对于继续实施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书面申请将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书;
(二)项目意愿征集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正式启动。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会同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申请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土地整备中心)申请开展项目公共利益性质论证,并申请纳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要求,考虑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因素,结合项目概念规划,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局初审。
第三十三条 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函复项目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专项规划转以下单位征求意见:
(一)区发改局负责对项目范围内近5 年综合整治实施情况做出说明;
(二)区物业办负责对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政府产业发展预留用房的规划方案、物业类型、面积、空间位置、产权归属等内容提出意见;
(三)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与人才住房配建要求、绿色建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等内容提出意见;
(四)市交委罗湖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规划及交通影响等内容提出意见;
(五)街道办事处对项目专项规划是否符合辖区实际需求提出意见;
(六)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职能部门的意见。
各单位应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区城市更新局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复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将修改后的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局审查,区城市更新局审查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局在我市主要媒体、官方网站、项目现场对项目专项规划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公示期满,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城市更新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区城市更新局将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连同专项规划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环委)审批,同时依程序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补偿签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依据项目信息核查结果和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编制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格式文本。项目实施主体将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搬迁补偿协议格式文本报区领导小组备案。
区领导小组同意备案后,由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将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情况、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专项规划审批通过且项目取得市主管部门准予备案的意见后,项目实施主体启动项目补偿签约工作,在项目范围内公布下列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签约启动通告;
(二)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三)项目专项规划;
(四)项目协商补偿签约期限(起止日期)。补偿签约期限原则上为12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五)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格式文本;
(六)权利主体救济方式。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协商补偿签约期限内,项目实施主体会同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开展补偿签约工作,与权利主体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明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搬迁安置住房面积、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奖励等事宜。权利主体委托第三人签约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协商补偿期限届满,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签约情况报告,报送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并在项目现场及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将签约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数量95%以上的权利主体签约后,项目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调出年度实施计划,且5年内不再启动该项目棚户区改造工作,但区领导小组认为确需改造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除外。
第四十条 对于继续实施的项目,区住房建设局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专项规划要求应履行的建设、移交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以及回购方式及标准;
(二)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货币补偿、提供搬迁安置房屋和过渡期安置补偿等义务;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对于签约期满未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收楼工作开展之前,街道办事处开展签约完成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收楼、物理封门、支付补偿费用等相关工作,权利主体办理搬迁房屋水电注销、腾空交房等事项,提交被搬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委托书;被搬迁房屋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交相应的权属证明资料及房地产权益由项目实施主体继受的声明书。
第四十三条 全部补偿协议签订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完成建筑物拆除。区住房建设局应对拆除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完成拆除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罗湖盐田登记所申请办理与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对应的产权证书注销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
(五)与申请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相对应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六)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委托书;
(七)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中心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 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项目实施主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库移交手续。
第八章 建设实施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证注销后,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区发展改革局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三)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四)项目监管协议。
第四十七条 区城市更新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存在申请资料不全等情形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区城市更新局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向项目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完成储备用地入库手续后,区城市更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决定》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计收标准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
(二)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三)按照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搬迁安置补偿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四)项目专项规划明确及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市建环委关于项目专项规划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监管协议;
(五)建设用地方案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文件;
(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本,应包含海绵城市技术措施专项审查结论以及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等;
(八)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九)招投标项目应提供方案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十一)建设项目涉及需移交物业的,应提交接收单位的书面意见;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函复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修改。经审查符合条件或修改后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市建环委关于项目专项规划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监管协议;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环保水务、人防、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八)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及绿色建筑审查意见,应包含海绵城市技术措施专项审查结论以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九)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等文件;
(十)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报告;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的,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十二)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十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十四)建设项目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应提交区物业办的书面意见;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决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项目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
(三)身份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3.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
(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八)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九)项目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
(十)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住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项目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经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五)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六)涉及到公共艺术作品建设的,实施主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公共艺术作品原设计人对公共艺术作品是否符合设计意图的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城市更新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依照《决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身份证明;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7.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
8.住建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合格文件;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市政公用工程。
1.深圳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身份证明;
3.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6.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环保内容的,申报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包含消防验收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8.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备案的工程不涉及电梯的,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9.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
1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住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照《决定》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五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监管协议、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规定,组织安置分房,办理产权登记、移交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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