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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东昌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救助标准是多少?

2021-05-14 11:11:34来源:东昌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38

2021年3月19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昌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通昌政办发〔2021〕2号),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那么,东昌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救助方式有哪些?救助对象范围是谁?

东昌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临时救助工作,解决我区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23号)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责任主体。

(一)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日常监管,牵头做好全区临时救助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区卫健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应急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五)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困难群众情况,做好相关救助政策宣传和救助资源衔接工作,对符合救助政策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及时施救;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公开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捐赠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区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

第七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急需资金进行救治的家庭和个人;

(三)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对于在冬季取暖期间,无力支付供暖费用的困难家庭(已享受取暖补贴的除外),春节期间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已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按急难型救助对象予以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我区城乡低保标准掌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在我区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杂费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家庭(不含自费生、艺校生和留学生);

(二)因治疗重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的家庭。

第九条 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刑释解教“三无”等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协调市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三)因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意外伤害和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七)属于人为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及提供服务为辅,转介救助为重要补充。

(一)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专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确有突发及紧急情况的,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救助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采用“四联单”方式予以发放。

(二)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区民政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

(三)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2.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支出型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我区城镇低保标准;具体额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行确定。

对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赡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每人相当于1—3个月本区当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人相当于1—3个月本区当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

春节及冬季取暖期间给予的一次性临时补助额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家庭以不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按最高事由标准救助。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救助额度需要超过一般标准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具体额度由区民政局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困难程度予以确定。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 一般救助程序。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三)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行业评估、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对非我区户籍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等情况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区民政局委托户籍地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盖章反馈。

(四)事前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所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内容包含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信息、收入和财产情况、困难情形、救助金额、公示时间、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五)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自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金拨付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事后公示。获得救助后的救助对象情况,在所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内容包含救助对象、困难情形、救助金额、公示时间、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按照所申请的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申请人分别提供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残疾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遭遇困难情况证明、内容包括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赡(扶、抚)养义务人收入财产情况;

(五)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六)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急需资金进行救治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医疗支出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药店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单据;

(二)教育支出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在校证明、学杂费缴费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生活必要支出需提供相应的票据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紧急救助程序。

为提高救助的时效性,特殊急难救助可以按照一般救助程序进行申请,在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等环节予以简化。

(一)受理及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信息,核实申请人因意外事件而产生的经济支出情况,并形成书面谈话记录。需按照紧急救助程序给予先行救助的,申请人现场签订先行救助承诺书;不符合紧急救助情形的,告知按一般救助程序给予救助。

(二)审批。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完成救助金拨付手续,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可采取传统“四联单”形式发放现金(500元及500元以下);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补齐材料。先行救助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般救助程序补充完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补齐信息登记、签字盖章等手续。

(四)公示。获得先行救助的救助对象在补齐材料后,应当在所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内容包含救助对象、困难情形、救助金额、公示时间、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在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审批。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同时做好纸质档案和各类台账归档保管工作。纸质档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存,电子档案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的临时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备案,由区民政局负责日常抽查、监督。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由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随时向区民政局申请,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细完善的备用金收支台账,由区民政局监督管理。

备用金年终结余资金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实行报账制,区民政局根据“四联单”和救助台帐,按规定程序每年予以二至三次拨付或补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救助程序,设立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接到投诉举报,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申请临时救助的,予以警告;已获得临时救助的,责令退回临时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入户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二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项检查活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档案、备用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昌政办发〔2017〕2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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