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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伊通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2021-05-13 11:01:51来源: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792

2020年8月21日,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伊政办发〔2020〕14号),以下是文件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0〕3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连续几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将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工作任务

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和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原依法颁发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登记范围

1.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原则。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和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限,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因地制宜、便民利民。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力量,完善权属纠纷调处、技术保障等组织结构和协调机制。以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延伸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事求是,应发尽发。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村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四)先易后难,分类推进。按照“先试点、后铺开,先外业、后内业”的办法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扎实,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和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五、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和资料归档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县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收集资料。

(二)工作开展。选择具有代表性试点村两个,一个是选择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的村庄;一个是选择城边重点区域村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1.申请、受理。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前,以村为单位发布通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通告期满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到村集中受理。

2.审核。不动产登记人员现场依法依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权属来源和四至界线等相关内容。

3.公告。经审核,能够登记发证的,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告。

4.登薄、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

(三)资料归档。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归档要求,及时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资料归档。

六、具体工作步骤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确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具体工作在小孤山镇及西苇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取得成功后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构、广泛宣传动员、积极收集资料、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为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二)权属调查核实阶段(2020年8月20日—9月31日)。结合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由乡镇(街道)、村(组)把关,填写“房地一体”调查表,核实农村宅基地每一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调查宅基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状况,公示调查成果,形成权籍调查报告,建立完整的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登记发证阶段(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初)。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为前提,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对权籍调查成果经乡镇(街道)、村逐宗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以村(组)为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登记程序受理、审核、登薄、发证。

(四)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2月1日—12月底)。申请市级、省级预检、验收,同时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七、具体问题处理办法

(一)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一般原则。

1.现有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具体以户籍登记档案结合权属来源认定。

2.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小组)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3.对占新不腾旧的,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旧宅基地使用权,以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4.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原户主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不继承宅基使用权,按“房地一体”登记的原则予以登记;继承的建筑物维持原有状况不得改建扩建,建筑物灭失后,宅基地交回本集体;鼓励群众有偿自愿退出继承的旧宅基地。

5.对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了解权属有关情况,村委会出具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可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6.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国家重点工程征地、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况集中迁建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符合迁入地规划的前提下,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经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7.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因界址、面积、名称等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申请做出变更登记的,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被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自动放弃的、法院判决等情形需要注销原有登记的,可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报请各乡镇(街道)和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办理。

8.农村宅基地应在第三次国土调查规定的红线和村庄界线为基准,作为宅基地测量的界线范围。

9.对非本村村民(城镇居民)申请确权的情形,按照不同时间节点进行处理。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在农村获得宅基地之前,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建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各乡镇(街道)批准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且缴纳了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可以进行确权。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在农村获得宅基地之后,非本村村民建房申请确权应按照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例执行。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超过规定面积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占地面积的,按每户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1.权属有争议的。

2.违法占地未处理到位的。

3.房屋倒塌、拆除或两年以上未恢复居住使用的宅基地,以及审批并划拨两年以上未建设的。

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5.已异地安置(含易地扶贫搬迁、沉陷避灾搬迁、生态避灾搬迁)或者批准新建,应当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以及原宅基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已列入新农村社区建设、城中村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规划村庄撤并范围内、地质灾害搬迁规划区的。

6.宅基地及房屋产权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的。

7.除继承和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9.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后再建造的房屋。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其他情形。

1.五十年代颁发的和各镇(办)发放的《个人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不作为确认宅基地权属来源的证据材料,但可以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证据材料。

2.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农房且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3.对按规定设立的乡镇企业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镇(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建的房屋,符合规划的,均可确权给本镇(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确权登记颁证实施过程中遇到本方案规定以外的具体问题,报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八、保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规范我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保证登记发证质量,严格工作程序,严把每个环节,确保“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如期完成,县政府成立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宿 刚 县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瑞理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继锋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 俊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景天 县住建局局长

李 刚 县民政局局长

董 富 县司法局局长

冯 猛 县林业局局长

潘 鹤 县水利局局长

刘 尧 县交通局局长

葛雪峰 县电视台台长

赵书君 伊通镇镇长

张 弓 营城子镇镇长

孙大伟 伊丹镇镇长

邢 宏 二道镇镇长

许林伟 景台镇镇长

黄国培 马鞍山镇镇长

曹 军 靠山镇镇长

赵忠臣 黄岭子镇镇长

董茸晖 大孤山镇镇长

李俊峰 西苇镇镇长

史 策 莫里青乡乡长

张冠梁 新兴乡乡长

庞志忠 三道乡乡长

李 勤 永盛街道办事处主任

臧 微 永宁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昕辉 县财政局副局长

崔振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史忠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大力 小孤山镇副书记

刘少伟 河源镇副镇长

谢冰浩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高继锋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发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事务。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履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协调,按照工作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把握工作重点。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等方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配合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

(三)加强纪律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严格禁止搞虚假登记。

2.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4.权籍调查人员认真负责,领导小组定期抽查地籍调查资料,发现弄虚作假和不认真现象严肃处理。

(四)保障工作经费。积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积极推进在地籍调查成果中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内容;逐步落实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登记;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地籍调查、房屋测量等“搭车”收取测绘费等费用。

(五)注重协同推进。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做好宅基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建档等工作,并组织项目招标,落实督察技术队伍,编制经费预算,筹备项目资金、成果上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所需资金的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县公安局负责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和户籍登记信息提供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进行研究审查,协同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全程参与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打好基础。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村组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核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七)强化督促指导。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街道)就该项工作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工作督查,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办)各司其职,对工作推进慢的,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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