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2021-05-12 16:28:56来源:太仆寺旗人民政府阅读量:1175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25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太仆寺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太仆寺旗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批复》(太机编发〔2015〕20号),在太仆寺旗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限额内调剂设置太仆寺旗不动产登记局,承担全旗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和草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下设太仆寺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和原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太仆寺旗全旗范围内。自2016年6月25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太仆寺旗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25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在6月25日之前申请并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仍由原登记机关继续办理,审核完成后将办理结果及资料移交旗不动产登记机构,由旗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2017年办理林地、草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由旗农牧业局转为旗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四、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太仆寺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太仆寺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479-5238163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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