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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人工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12 16:09:50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阅读量:887

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额济纳旗人工营造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0日

额济纳旗人工营造林管理办法-截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旗防护林体系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宜居旅游城市”,推进林沙产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护林体系建设用地范围为额济纳旗营造林规划范围内的宜林荒沙荒地(灌木植被盖度<15%)。

第三条旗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旗防护体系建设规划范围内营造人工灌木林(≧10亩)、乔木林及经济林(≧5亩),且集中连片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造林地不得与其它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项目重复。

第二章造林原则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组织制定造林绿化规划,坚持整体调控、分步实施,推动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六条坚持“适地适树、以水定林、量水而行”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自然降水和地下水份条件,充分考虑水分平衡,在优先保护好现有植被的情况下,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准,采取各种措施节约地下水,保护和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第七条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充分尊重造林主体意愿,营造灌木林、乔木林及经济林必须自愿申请,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完成造林。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坚持“谁造补谁”的原则。凡纳入营造林补助范围的地块,且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营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坚持作业前置原则。造林主体在作业前,必须按照申报程序由造林小班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申报,经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造林补贴条件的小班纳入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造林,未经审核的不予验收。

第十条坚持统一监管原则。由苏木、镇负责辖区内营造林的年度计划、具体任务分解和统一申报;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造林小班是否符合额济纳旗造林规划,具体落实造林工作的实施、检查验收及对营造林补贴资金统一监管。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由造林主体自愿向所属嘎查提出书面申请;嘎查核实申报造林小班有无权属争议,并签署审核意见;苏木、镇核实申报造林小班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造林计划,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实申报造林小班是否符合旗内造林规划,实地踏查原生植被盖度和立地条件等,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造林主体在申请造林时,应提供造林小班及小班内不适宜造林的空地、林地、草地等四至坐标,以便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实预造林面积。

第十四条造林主体的审核备案材料包括:所在苏木、镇审核并向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关于社会造林的函;合作社或个人造林的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新一轮草场确权勘测登记表复印件;草场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等。

第十五条年度预造林任务在上级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增加20-30%的,经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经备案批复后的造林小班,要严格按照有关造林技术要求组织造林,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苏木、镇负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为确保地下水质、水量及动态平衡,每2000—3000亩造林地配置深30—60米机井一眼。打井取水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向旗水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凡纳入重点林业工程,且保存率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造林主体,不允许申请新的营造林任务。

第四章造林及核查验收

第十九条造林地验收标准为:当年造林成活率≧70%;第二年保存率≧65%;第三年造林保存率≧65%。

第二十条造林树种选择以乡土树种为主。苗木选用国标Ⅰ、Ⅱ级苗木,必须具备“三证一签”(即:苗木生产许可证、种苗检验证、种苗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

第二十一条外调苗木必须经旗森防站与种苗站现场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造林。造林苗木未经职能部门检验、检疫的造林小班,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实面积,不纳入造林补贴范围。

第二十二条造林模式要严格按照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作业。如与规划设计不符,将不验收该造林小班。

第二十三条造林小班内要求株行距分布均匀,不能出现缺行、断行现象。造林范围内有未造林空地,造林主体要及时上报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便核减面积。若有瞒报,一经发现,不予验收造林地。

第二十四条造林主体于当年6月底—7月底对造林地块进行自查自验。经自验合格后,向造林小班所属苏木、镇递交验收申请,由苏木、镇汇总核实后,会同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底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造林初植密度应当等于或略大于设计密度,若初植密度低于设计密度,则视为造林不合格,不予核实面积、验收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成立验收小组,负责成活率或保存率的调查。验收组成员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苏木镇代表和造林主体组成,其中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成活率或保存率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样地类型以样行为主,每个小班抽样样地不得少于4个。样行方向以抽取的样点为东南角,沿造林行向核查成活率或保存率。样地抽取应在验收现场利用电脑或GPS等设备,在作业图内随机布点,要求均匀分布。抽取样点坐标应记录在“造林小班调查表”内,以便督查单位复核成活率或保存率。

第二十八条抽取的样点若在作业便道、机井、生活设施周围,在施工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挪动样点位置,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抽样比例:造林面积100亩以下,抽样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造林面积100—300亩之间,抽样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造林面积在300亩以上,抽样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1%。

第三十条成活率或保存率计算方法:样地成活率或保存率=样行成活株数/样行总株数×100%。造林小班成活率或保存率为调查样地的平均成活率或保存率。

第三十一条现场调查记录应使用不能涂改的中性笔、圆珠笔等。“造林小班调查表”应详细记录调查时间、样地坐标点、样地总株数、成活株数、成活率等内容。成活率或保存率计算应在现场完成,并由验收组成员现场签字确认。如需修改,应在原表修改,并备注修改原因。

第三十二条为切实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林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如有劳务纠纷将不验收造林主体的造林小班。

第五章补贴资金兑现

第三十三条对于达到验收标准的造林地,验收合格后,依据自治区、盟级下达年度造林任务量,按年度造林成活率由高到低纳入林业重点工程给予造林补贴。

未纳入项目给予造林补贴的造林面积,次年成活率验收达标后,优先列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给予造林补贴。

第三十四条造林补贴标准:乔木林补贴标准为500元/亩;灌木林补贴标准为200元/亩。分三年,按50%:0%:50%的比例发放,即第一次为当年造林成活率达≧70%,支付50%的补贴资金;第二次为造林第三年保存率达≧65%,且接种肉苁蓉或种植黑、红果枸杞等其它林沙产业后,支付50%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包括网围栏、苗木、栽植、灌水、管护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补贴资金兑现前,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以嘎查为单位对造林主体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核查验收情况和兑现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三年后,仍由造林主体负责管护,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定期对造林地后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牲畜啃食、人为破坏等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已列入林业重点工程给予造林补贴的造林小班,第二年或第三年造林保存率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造林核查验收成活率≧70%后,其造林小班管护周期顺延三年。剩余补贴资金待小班管护期满后,且保存率达标后支付。

第三十八条已列入林业工程项目并给予造林补贴的造林小班,三年后造林株数保存率未达标的造林小班,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停发第三年的造林补贴资金,并责令造林主体限期整改。如造林主体拒不履行管护职责,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已发放的造林补贴资金。

第七章保障政策

第三十九条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对于造林三年后达到验收标准的造林地,按程序核发林权证。

第四十条鼓励各造林主体在不影响林木生长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基础上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林下经济,发展农家游、牧家游、林家游等项目,享受《阿拉善盟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进行承包、拍卖、抵押、转让、入股、租赁和继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营造林补贴标准调整或营造林技术规程修订,执行国家调整后的营造林补贴标准和执行最新修订颁布实施的营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营造人工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额政办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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