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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舒兰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解读及全文)

2021-05-12 11:04:03来源:舒兰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042

2019年3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舒政办发〔2019〕8号),以下是对文件的政策解读及全文。

舒兰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起草背景和过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问题,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完成这一环节,才能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文件,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进行了部署,并且要求县级要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办法,为落实好上级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们研究起草了该《意见》。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参考了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伊通县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以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主要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成员身份确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二是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三是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四是要维护稳定,化解矛盾。

(二)成员身份的取得。

《意见》规定了7种成员身份取得情形。(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2)二轮土地承包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5)因合法的婚姻(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地,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6)户籍迁出或全户户籍迁出,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7)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会议或2/3以上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的人员。

(三)成员身份的保留。

《意见》规定了3种成员身份保留情形。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成员身份的丧失。

《意见》规定了7种成员身份丧失情形。1.死亡或被公安机关宣告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3.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的,自户口迁出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4.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5.服兵役成员,升任中高级士官或干部的,或者按政策进行转业安置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6.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7.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政策全文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舒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如下: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农村各村民小组,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利、民主管理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民主决策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结合本村组实际,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成员身份的取得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二轮土地承包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5.因合法的婚姻(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地,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6.户籍迁出或全户户籍迁出,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7.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会议或2/3以上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的人员。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农嫁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对“农嫁居”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其户口未转成非农户口,或虽然转成非农户口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其仍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再婚的,户口未转为非农户口,或虽然转成非农户口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仅将户口迁入,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空挂户”,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四条 成员身份的保留

(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五条 成员身份的丧失

(一)死亡或被公安机关宣告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三)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的,自户口迁出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四)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五)服兵役成员,升任中高级士官或干部的,或者按政策进行转业安置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六)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八)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操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成立组织。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3至5人,包括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

(三)调查摸底。

1.取得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打印的本集体所有农户户籍信息及相关资料。

2.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地人员名册。

3.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4.填写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并进行统计汇总。

(四)民主决策。

1.结合各村民小组的实际情况,以组为单位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形成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

2.将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大家的建议、意见修改成员确认办法。

3.将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办法报乡(镇)街政府审核。乡(镇)街政府对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4.根据乡(镇)街政府的审核意见,再次修改。

5.将再次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办法提交小组内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

6.将审议通过的确认办法报乡(镇)街政府备案。

7.根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确认办法,逐户逐人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并编制表册。

(五)结果公示。

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

(六)资料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下列资料整理成册,分别由村、乡(镇)街归档保存。

1.成员名册;

2.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3.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记录;

4.公示资料;

5.户籍资料;

6.二轮土地承包名册;

7.相关证明资料;

8.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及统计汇总表;

9.影像资料。

第七条 相关规定

(一)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时点统一定为2019年3月31日24时。

(二)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含)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

(四)本指导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后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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