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通知
2021-05-11 11:59:48来源: 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96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7〕9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通知》(呼政办法〔2017〕8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牢耕地保护责任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到2020年,海拉尔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233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0330万公顷,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1、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依据海拉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远及近、耕地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永久级别农田布局,优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内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要求,确保分解下达至各镇、街道办事处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位。建立海拉尔区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全程监管。
2.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高建设等相关规划时,要与永久基未表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表田边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亲通如》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
3、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当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4.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控制指标得到落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从严从紧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控建设用地总量。
5.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各级备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规划,在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选址,严禁突破土地利用规划占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挂钩机制。
6.推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到2020年海拉尔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0%。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及时处置闲置土地,有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进农村牧区居民点迁并整理。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机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7.严防农用地“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和担保,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村委会和耕地承包经营人要自觉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杜绝摁荒、闲置、改变耕地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8.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海拉尔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耕地占补平衡以海拉尔区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
9.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充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有序补充耕地。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区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上报市政府进行复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人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再列入各类土地整治项目。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10.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确保补充耕地可以持续利用,防止摆荒弃耕和产能下降。
11.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海拉尔区属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无法在本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逐级上报市政府统筹,在市域其他旗县(市、区)调剂补充;
(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12.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海拉尔区“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厘清建设责任;纵向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采取“先建后补”、投建管服一体化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团建设。将高标准农图建设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改造中低产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节水灌瓶相结合,大力建设生态良田。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14.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高再利用,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海拉尔分局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将符合土地整治条件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嫌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料地产能。
15.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充分利用耕地质量固定监测点以及耕地土壤墒情监测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城构建耕地质量和墒情监观网络,对耕地质量变化和墒情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海拉尔区土壤墒情与旱情,及时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成果报告。完善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
16.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宜耕沙地等未利用地,对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应严格按照农业用地开发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地势相对平坦、自然降雨相对充裕的土地应按照后备耕地资源管理,维持现状地类,不得纳入建设用地,为实施占补平衡项目留足空间。
17.探索耕地轮作管理。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试点,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制度,加强轮作耕地管理,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地类不改变。
(四)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18.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要求,对耕地保护任务重的地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海拉尔区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统筹整合地方各级涉农资金,设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村委会和村民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镇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加质协作配合,切实抓好工作系实。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体系。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轮作及耕地地力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落实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推进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耕地红线意识,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和有序开发。
(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基层执法监察力量,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以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完各责任目标考被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加大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
度落实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权重。实施供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此通知。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如有海拉尔区、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海拉尔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