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期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
2021-05-10 15:27:26来源:阿尔山市人民政府阅读量: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阿尔山市渔业资源养护,保障渔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市2021年禁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限、禁渔区的划定
阿尔山市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为常年禁渔区。
二、禁渔种类
在阿尔山市境内能自然繁殖的各种野生水生动物;哲罗鱼和细鳞鱼为常年禁捕鱼类。
三、禁渔管理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作业或者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因科研、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的,必须经盟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渔政监管
市农牧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担起监督执法职责,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大力配合,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对违法捕捞和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扣留或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482-7151812。
特此通告
2021年4月26日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如有阿尔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阿尔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五原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