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期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

2021-05-10 15:27:26来源:阿尔山市人民政府阅读量: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阿尔山市渔业资源养护,保障渔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市2021年禁渔制度通告如下。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期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截图

一、禁渔期限、禁渔区的划定

阿尔山市境内天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为常年禁渔区。

二、禁渔种类

在阿尔山市境内能自然繁殖的各种野生水生动物;哲罗鱼和细鳞鱼为常年禁捕鱼类。

三、禁渔管理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作业或者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因科研、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的,必须经盟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渔政监管

市农牧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担起监督执法职责,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大力配合,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对违法捕捞和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扣留或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482-7151812。

特此通告

2021年4月26日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如有阿尔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阿尔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五原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