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船营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改造标准是怎样的?
2021-05-10 10:27:39来源:船营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888
2020年6月19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船营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吉船政办函〔2020〕16号)。那么,船营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改造目标、改造标准是怎样的?
船营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要求,以“不住危房”为唯一标准,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比率达到100%,切实做好船营区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及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吉林市2020年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住建发〔2020〕72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目标
2020年船营区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搜登站镇、大绥河镇、欢喜乡和越北镇,根据摸底排查情况统计,现存农村危房53户,其中大绥河镇10户、搜登站镇24户,欢喜乡19户。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条件的共计33户,其中D级危房24户,C级危房9户;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条件(无宅基地)的共计20户,其中D级12户;C级8户。
二、工作措施
(一)保障方式
1.对于符合危房改造条件(有宅基地)的33户贫困户危房,按照《关于预下达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吉建村〔2020〕3号)要求,已全部纳入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改造资金来源采取区政府兜底、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个人出资一部分。
2.对于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无宅基地)的贫困户,各乡镇政府应充分发挥职能,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包保单位或扶贫部门通过置换闲置农房、修缮加固闲置公房、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建设集体产权公租房、建设幸福大院、养老院安置等方式对贫困户进行住房保障帮扶。当房屋符合重建或维修条件时,也可积极向上级政府争取资金,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3.对于确无意愿参加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住房保障措施的,可自愿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但必须拆除原危旧房屋,乡镇政府应与农户签订保障农户利益的协议并建立档案,保留相应影像资料,作为其权益证明。
(二)改造方式及标准
1.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或通过政府统一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置换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以及改造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改造过的房屋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按照法律程序可以继承,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房屋产权由村集体所有,日常维修、维护由村委会负责。
2.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重建改造后房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2)房屋结构。房屋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以砖混结构为主,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禁止使用彩钢材料。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4)维修要求。确保修缮加固的房屋消除危险,不得以更换门窗或增加外墙保温代替修缮加固。
(三)资金筹集及使用
1.根据《关于预下达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吉建村〔2020〕3号)要求,参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17〕24号)中的房屋改造补助标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实地测量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2.力争将新增四类重点对象全部纳入危房改造计划,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在区政府兜底后,向上争取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接进入船营区政府财政账户。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负责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1.区住建局:(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的原住房和现住房进行安全性鉴定;(2)督导乡镇做好危房改造相关工作;(3)房屋竣工后,组织乡镇城建科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建新拆旧”原则,若改造后未拆除原旧危房,不予验收。
2.区民政局:每月10日前向区住建局提供全区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特困户人员动态调整名单,并配合区住建局进行危房改造贫困户身份认定等工作。
3.区扶贫办:每月10日前向区住建局提供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动态调整名单,并配合区住建局进行危房改造贫困户身份认定等工作。
4.区残联:每月10日前向区住建局提供全区贫困残疾人员动态调整名单,并配合区住建局进行危房改造贫困户身份认定等工作。
5.区财政局: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改造资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6.各乡(镇)政府:(1)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制作纸质档案及电子信息录入等工作;(2)对居住危房但不符合危房改造(无宅基地)条件的20户贫困户进行劝离,通过置换房屋、修缮加固闲置公房、建立幸福大院等方式保证不居住危房;(3)对确无意愿参加危房改造,自愿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监督拆除或封存原危房,同时与农户签订保障农户利益的协议并建立档案,保留的影像资料,作为其权益证明;(4)积极向上级政府争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进行危房改造。(5)在数据对接中,每月动态新增四类重点对象住房要做到随时出现随时进行安全性初步鉴定,如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区住建局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经鉴定,安全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及时进行改造。
四、推进步骤
3月30日前,各乡镇上报危房改造计划数,船营区住建局联合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残联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报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船营区2020年度危房改造计划数;
5月30日前,完成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6月30日前,完成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三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4月—6月,各乡镇工作人员同步完成改造户纸质档案制作和电子档案录入工作,实现危房改造实际情况、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三统一”。
五、强化过程管理
乡镇政府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加强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和业务素质。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村〔2017〕18号),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各乡镇政府在审批新建农村住房时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无基本的施工图不得批准施工,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住房施工。
持续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回头看”工作,发现房屋棚顶裂缝、墙体薄、保温差等问题及时整改。因人为原因,出现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贫困户漏报,由乡(镇)政府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或通过其他保障方式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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