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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宁城县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1-05-10 10:24:04来源:宁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117

2020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宁城县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宁城县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宁城县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立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高效便捷互联互通的林权登记管理系统,妥善解决林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6〕6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职能,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有效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形成“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行顺畅”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二、业务受理

(一)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证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单独申请森林、林木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拆宗申请办理登记的,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三)已登记的林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的,经营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经营权注销登记;

(四)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三、权利类型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二)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树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树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它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四、工作原则及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本着“不变不换”“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林、地一体”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各镇乡街、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积极开展林权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一)整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化数据经坐标系转换直接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林草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原林权登记档案图件缺失、界址不清楚无法确定位置的,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在不低于1:10000的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图辨别或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线,签字确认后办理登记。四至权属难以分辨、面积误差过大的,需重新勘测后登记;原林权登记成果存在错误、数据不完整,需要重新开展或补充权籍调查的,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成员由镇乡街组织林业调查队伍,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逐宗开展权籍调查,不增加权利人负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成员,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由申请人自行组织开展;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二)因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签订、林权审批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导致无法办理登记的,由镇乡街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方面通过协商、调解或当事人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待无异议后,登记机构依申请或依嘱托办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构告知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待依法依规处理后,再办理登记;属于因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签订出现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通过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

(三)除“一地多证”以及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部门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登记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登记情形的,正常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保障林权正常流转交易。

(四)对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的,根据当事人申请,由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对原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按照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的会同林草部门依法解决后登簿发证。

五、登记要件

具体登记类型依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要求提供。

(一)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公示表;

(二)大地2000坐标宗地图及电子版坐标(光盘刻录);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森林、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流转合同、林地承包合同);

(四)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等;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工作职责

(一)各镇乡街、县直有关部门

1.镇乡街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对产权人申请登记类型进行实地权属调查,依据坐标转换、实地勘测等形成大地2000坐标系宗地图。

2.依据实地调查及测绘成果与原林权登记数据库核查校正,经公示后,填制林权登记申请表和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经所辖村委会、镇乡街会签形成不动产登记要件。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

1.依据镇乡街出具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森林林木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公示表、权籍调查成果及宗地图,落入现在使用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核实地类是否相符,进行落宗数据匹配。

2.对于申请主体适合、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登记,颁发林权不动产证书。

七、工作步骤

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先易后难、先行试点全面铺开的方式,分阶段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10月20日至10月31日)。广泛宣传发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启动方案、先行试点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在非重点林区采取先易后难、用急先办、独宗即办的原则逐步展开登记发证工作。

(三)总结试点经验、联席会议解决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通过试点,针对存在的问题,由发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进一步研究解决,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模式。

(四)由非重点林区向重点林区逐步推进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依据形成的工作模式,采取乡镇受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的方式逐步推进。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质量完成林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保障森林资源,守护“绿水青山”的根本,是避免林权纠纷,规范流转、经营森林资源和开展林地林权管理的基础。林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政府统领、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方式,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便民、利民、护理民”理念,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做好衔接。林草部门要配合做好各类登记档案及林地林权不动产登记权属证明等资料的移交工作,积极探索林地经营权规范流转与登记发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不动产登记、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兼顾、多测合一,即保护群众利益,又不违背相关政策法规。要实行分工序验收制度,各镇乡街、各前置审批部门要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做到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一致,确保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有序。

(三)严控质量。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林地林权不动产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并实行严格的发证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同时,制定具体可行的质量检查验收办法,及时掌握换发证工作质量状况,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登记结果合规有效。

(四)强化宣传。各镇乡街、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经常性开展不动产登记知识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熟悉林地林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要求,主动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宣传部门要做好舆情跟踪和分析,回应社会关切,正面引导舆论,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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