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通知
2021-05-07 14:18:19来源:武鸣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39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直属及驻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已经城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2日
南宁市武鸣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南宁市加强农房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南住建〔2020〕411号)等文件要求,为依法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过渡期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控,结合我城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武鸣行政区划内(不包含中心城区和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翻建、新建、改扩建的农房,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适用本办法。
编制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村庄应严格按村庄规划进行管控。
第三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负责相应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村民住宅(含附属用房)。
第五条对翻建、新建、改扩建的农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管理,即实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制度,由各镇人民政府核发。各镇人民政府需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建房政策宣传工作,并负责对村级组织进行建房指导、培训。
农房用地管控
第六条农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和原住建系统编制的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控。
(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现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剩余,且不超过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5%的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视同符合规划。
(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建农房。
(四)禁止在天然林地、公益林地、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以及在地质灾害点新建农房。
(五)在禁止建设区、地震活动断裂带、洪涝灾害频发区、库区淹没区、地质灾害隐患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利、水源保护区、道路、高压走廊、绿化及安全防护等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农房。
(六)农房新建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第七条在执行农房建设规划管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实行。
农房规划管控
第八条农房建设必须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手续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书、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或农房新增建设用地核销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直接办理用地批准书、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或农房新增建设用地核销手续。
农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农房建设向中心城(镇)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
第九条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先使用后核销制度。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先核实使用,并在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分两次将年度使用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报城区自然资源局汇总。将城区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用地汇总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实行如下认定:
(一)子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与父母认定为一户;
(二)有一个及以上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一子女与父母同户,具体对象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拆扩建;
(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已按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政策取得住房的对象;
(五)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到位的;
(七)在禁止建设区地震活动断裂带、洪涝灾害频发区、库区淹没区、地质灾害隐患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绿化控制线、安全防护带等控制范围内,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第十三条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房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第十四条农房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十五条农房的建设层数和层高标准:农房住宅建设不超过4层,各层层高均不得超过4.4米,总层高不得高于14米(以室外地平面标高为基准)。
第十六条农房建筑布置应满足通风和日照间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农房正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七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农房。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条沿公路两侧进行农房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
(一)都南高速、贵隆高速、天峨至北海、马平高速、柳南高速等高速公路:50米及以上;
(二)国道:50米及以上;
(三)省道:25米及以上;
(四)县道:15米及以上;
(五)乡道:10米及以上。
第十九条对农房建设,各镇人民政府有权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农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核发之日起两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城区自然资源局,由城区自然资源局上报“广西国土数据上报系统”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开展农房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农房风貌管控
第二十三条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南宁市乡村风貌提升2020年实施方案》(南乡村风貌〔2020〕1号)等相关乡村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村庄规划或住建部门编制的风貌导控办法或村庄风貌导则管控要求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传统历史村落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历史村落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农房建筑的朝向应尽量统一,结合地形和道路实际建设,外立面风格参照农房建设图集所采用的色调风格,如为自行设计,需结合当地乡村文化元素,并与村庄整体风格相协调。
农房质量安全管控
第二十七条集中布置的农房建设应设置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配置消防设施。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和《农村住宅设计规范》进行整治改造。
第二十八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高陡边坡下方和环境敏感区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通过后方可新建、扩建、改建农房。
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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