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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2021-05-07 10:49:30来源: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1182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改革,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新机制,维护农村牧区集体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上级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牧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快构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新体制和新机制,变成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和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嘎查村集体产权制度,不断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在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按时完成全旗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

(三)基本原则。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所有。坚持农牧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属于全体成员所有,具有合作性、区域性和排他性等基本属性,坚决防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吞并控制。

2.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本嘎查村资金、资产、资源的拥有量及组织结构的实际,坚持稳定开展、有序推进。同时要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顺利推进。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股份制改革工作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要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坚持民主决策,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工作程序

(一)精心制订方案。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成员资格认定成果,制定股份制改革推进方案,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嘎查村。嘎查村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合理设置股权。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解决遗留问题,可以适当设置集体股。主要设置成员股和集体股,集体股占比不得超出总股份的20%。成员股主要以“人口股”为主,“现金股、劳龄股、资源股、贡献股”等为辅。股权管理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由嘎查村根据实际,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三)规范成立组织。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有序推进,采取嘎查村“两委”及监委班子直接过度模式。

1.根据上级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首届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由嘎查村“两委”及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2.已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10-15户当中选举产生1名股东代表,但最低不少于30人。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可在现有嘎查村民代表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股东代表名额,增加或减少的股东代表在全体成员中补充选举产生。也可通过股东大会直接将现有村民代表推选为股东代表。

3.董事会成员由5-9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

4.本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成立。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现有嘎查村党支部、嘎查村民委员会、监委会中候选,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嘎查村“两委”及监委集体讨论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建议首届集体组织董事长经法定程序推选后由现有两委负责人担任,监事长由嘎查村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报苏木镇党委批准后履行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工作。

(四)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畅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依法民主制定实施方案,进行清产核资、界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设置和量化股权。

2.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制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类型上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3.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性质(核定为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4.申请设立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由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旗农牧局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合力推进改革进程,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相关工作,各苏木镇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嘎查村书记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股份制改革中的股权设置、股份量化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及时研判和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妥善解决问题。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涉及的所有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组织力量对成员界定、折股量化等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协商、调解等渠道妥善化解。

(三)责任落实到位。各苏木镇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组织开展各嘎查村股权设置、股份量化和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各嘎查村要依据本意见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嘎查村股权设置和量化方案,严格按照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资产量化和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程序,顺时推进、环环相扣,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扎实有序做好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确保工作实效。

(四)坚持全程留痕。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苏木镇、嘎查村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影像等原始工作资料要收集完备、整理规范、及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规范、有序可查,以备后续资料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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