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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巴林右旗宅基地面积标准认定是多少?如何确权?附政策原文

2021-04-30 10:42:24来源:巴林右旗人民政府阅读量:3794

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印发了《巴林右旗“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那么,巴林右旗宅基地面积标准认定是多少?如何确权?请看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巴林右旗“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旗“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牧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重点对未确权登记的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

全旗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已登记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未登记或农房已登记、宅基地未登记,农牧民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意愿的,可以向当地苏木镇党群服务中心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申请主体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主体

原则上为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事业主体;

2.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

3.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四、确权登记政策界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84号134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部署,依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旗自然资源局完成房地一体修补测后,将已过质检软件与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权籍调查成果导入全旗不动产权籍数据在线系统,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将不动产登记发证机构延伸至苏木镇街道,开通不动产权籍和不动产登记在线系统,实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近办、上门办”,协同各苏木镇街道组织农牧民群众集中申请登记。

(一)权籍审查政策界限

1.宅基地面积标准认定

自治区于2020年4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已将我旗从过去半农半牧旗县调整为牧业旗县,规定牧业旗县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根据我旗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须遵循“从高从新,甄别运用”的政策适用原则,结合《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印发〈巴林右旗牧区、半农半牧区居民建房及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右政发〔1989〕15号)中规定的牧区棚圈生产用地每户不超过2亩的规定,我旗房地一体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宅基地1000平方米,生产用地1333.33平方米,合计为2333.33平方米。

(1)没有土地证和土地权属来源的牧户,宅基地实测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以实际测量面积登记发证;宅基地实测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未超2333.33平方米的,在权籍系统和登记薄附记中记载“宅基地批准面积1000平方米,其余为生产用地”,宅基地面积和生产用地面积不在宗地图中作具体分割;超出2333.33平方米的,在权籍系统和登记薄附记中记载“宅基地批准面积1000平方米,生产用地1333.33平方米,其余为超占面积”,宅基地面积、生产用地面积以及超占面积不在宗地图中作具体分割。

(2)原有土地证面积小,实测面积大,实测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以实际测量面积登记发证;宅基地实测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未超2333.33平方米的,在权籍系统和登记薄附记中记载“宅基地批准面积1000平方米,其余为生产用地”,宅基地面积和生产用地面积不在宗地图中作具体分割;超出2333.33平方米的,在权籍系统和登记薄附记中记载“宅基地批准面积1000平方米,生产用地1333.33平方米,其余为超占面积”,宅基地面积、生产用地面积以及超占面积不在宗地图中作具体分割。

(3)原有土地证面积大,实测面积小,土地证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经嘎查村民委员会与权利人重新指界、重新测绘,以重新指界确认的测绘面积登记发证。

2.房屋符合规划的认定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按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办理;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1)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2)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3)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2008年1月1日后)建设的,由嘎查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登记审查政策界限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审查

(1)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包括:分散登记时期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旗国土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苏木镇出具的村镇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书等;

(2)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委会出具证明,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旗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一户一宅”审查

各苏木镇党群服务中心会同嘎查村委会按照行政村进行农牧民户籍统计,“户”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按照“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把关。对于“一户多宅”的,按照农牧民意愿只能选择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他“多宅”在登记薄附记中标注“一户多宅,只登记、不发证”。

3.权利人资格审查

城镇居民依法继承房屋的可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确权登记。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或农房建造房屋的,不予登记。

五、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

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按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严格落实《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和《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异地移民搬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一律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抓落实

鉴于“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成立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旗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解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政策问题。旗自然资源局和各苏木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倒排工期,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一把手亲自调度负总责,抽调业务骨干,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对标对表,找准薄弱环节,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方式,集中开展攻坚。

(二)明确职责、通力合作

旗自然资源局和各苏木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联动,主动协调解决工作经费不足、人员缺乏等问题,严格按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总登记”公告发布、权籍修补测、调查成果入库、技术指导、网络接通,不动产复审核定、登薄发证、各类数据库整合汇交上传等,在核发不动产证时,要及时收回注销原土地证、房产证,并统筹做好新旧档案衔接工作;各苏木镇街道负责在党群服务中心开辟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指定一名分管领导,抽调骨干力量,协调解决中心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交通、燃油、食宿问题。充分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基层力量,负责苏木镇、嘎查村、村民小组三级公示公告发布、宣传发动、权籍调查成果审核、补宗权籍调查、权属资料收集入档、补办权属来源资料、“一户一宅”审查、权利主体资格认定、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补充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不动产权证书签发。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旗自然资源局和各苏木镇在具体工作中,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严格登记程序,认真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广泛的学习宣传阐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真正将理论联系到实践当中,坚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使全旗“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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