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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27 10:12:55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阅读量:28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农牧民建房的管理。所称农村牧区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牧区农牧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所称农村牧区农牧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规划时应广泛征求农牧民意见,并报旗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牧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苏木镇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牧民住宅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旗农牧局负责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调解仲裁宅基地矛盾纠纷;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监测和统计,及时将农牧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旗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牧区农牧民建住宅应当符合达拉特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苏木镇总体规划(苏木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涉及暂未编制以上各类规划或在以上各类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基础上,由苏木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五条 达拉特旗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农牧民建设住宅,须符合达拉特旗城市总体规划、达拉特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拉特旗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下位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棚改计划等)。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农牧民申请建设住宅的,并需先报请旗自然资源局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上各项规划要求,符合要求的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农牧民建住房用地规划审批程序进行申请。(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拟定为东至绕城公路、南至G65高速关碾房立交、西至G65高速、北至北绕城,具体以旗自然资源局确定的城市规划图为准。)

第六条 提倡并鼓励利用村内空闲地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住宅,营造良好居住环境。农村牧区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宅基地面积牧区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农区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占地比例不得超过50%。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6个街道辖区外、城郊结合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建筑占地比例不得超过75%,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5米。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一户是指持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农牧民户口簿,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牧业户人口。

第九条 农牧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嘎查村集体,农牧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农牧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牧区宅基地。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牧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农牧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农牧民建住房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一)农牧户向农牧民小组(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经农牧民小组(社)讨论通过后,由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交以下资料:

1.《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原有旧房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分户协议,或无房证明、危房鉴定书等;

4.户主身份证明、户口簿;

(二)农牧民小组(社)初审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

2.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

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4.公示的期限;

5.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牧民小组(社)将农户申请、农牧民小组(社)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农牧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

(五)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涉及林草、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需在开工前向苏木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四至界址、地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苏木镇政府及时商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审核批准后,核发《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六)房屋竣工后,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邀请村社负责人等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规划要求等进行用地建设,符合要求的发放《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按违法建筑报苏木镇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七)房屋建成后30日内,农牧民需持所有申请审批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暂不具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暂以函代证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农牧户建房拟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统一报旗农牧局汇总,由农牧局会同自然资源局报批后,再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不得申请农村牧区宅基地。从外村迁入户籍的农牧民,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将原有相关证件注销登记后,方可向迁入地申请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牧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空置2年以上的;

(三)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而造成“一户多宅”的;

(六)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国道两侧20米以内、省道15米以内、县道10米以内、乡道5米以内建房;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

(八)在达拉特旗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不符合达拉特旗城市总体规划、达拉特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拉特旗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各类下位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棚改计划等)要求的;不符合村庄集聚发展集中集约利用村内闲散宅基地向村外扩张土地的;未取得农牧民建房审批手续已发生违法行为的;

(九)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行洪河道建房;

(十)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

(十一)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苏木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牧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牧区“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取得农牧民建房审批手续之日起,连续2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它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嘎查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凡合法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必须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五)《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及附图

(六)《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

(七) 不动产登记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宅基地审批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收回的同时应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农牧民危房改造,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拆迁改造,必须原址原面积建设。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需报请旗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农牧民住宅进行改造的,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批文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2020年12月底前使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未履行审批手续及登记发证的住房,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等相关部门配合旗自然资源局按照《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达政函〔2020〕429号)依法办理。2021年1月1日以后使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批后监管工作由承担自然资源执法职能的机构和苏木镇综合执法局负责;其中涉及达拉特旗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农牧民新建住房的批后监管工作,由达拉特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

(一) 受理群众举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农牧民未经审批违规建房的举报信息,应及时组织苏木镇综合执法、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现场查证,及时制止,将违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 建立管控网络。苏木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农村牧区宅基地直接管理职责,嘎查村级组织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现场劝阻等相关工作。

(三) 开展日常巡查。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及符合条件的在建房屋巡查监管,按照要求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农牧民违规建房,及时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要及时下达停建通知书,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对仍不服从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四) 嘎查村级组织配备宅基地协管员,嘎查村“两委”干部须有一名兼任宅基地及建房协管员,实行包片包保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掌握本片农牧户建房动态,定期不定期对本片进行地毯式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将农村牧区宅基地违法查处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农村牧区宅基地违法案件由苏木镇综合执法部门牵头查处,农牧、林草、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异地迁建住宅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宅基地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旗农牧部门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方式。支持农牧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丧失农牧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以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依法依规发展农(牧)家乐、民宿、乡村旅游、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允许村集体在农牧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由旗农牧局统一印制监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监发;各苏木镇按需申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农牧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宅基地建住房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及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非法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转让、转卖规划许可手续和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农牧民,一律禁止建设,同时没收并注销所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批准建设手续,并不得再进行建房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与所在地苏木镇、村、小组(社)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均为违法建筑,由苏木镇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牧区生产用房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出台的《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及附图

6.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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