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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补助办法(全文)

2021-04-26 10:06:45来源:海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826

2019年7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南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补助办法》(海南政办发〔2019〕2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海南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补助办法

海南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补助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字〔2017〕179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和《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海南政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结合海南区实际,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 总体目标

以推进农牧业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促进农牧业高质量、绿色循环发展,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打赢污染防治、生态建设攻坚战为目标,充分发挥我区种养结合的特点,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建立以畜禽粪肥还田利用为主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2020年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配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 实施区域及重点支持对象

实施区域原则上为各镇、街道办事处(禁养区、限养区除外),主要实施区域为涉农镇、街道办事处,重点支持对象为规模养殖场(户)和第三方畜禽粪污处理企业。

三、补助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2018—2020年每年安排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补助资金30万元,区级财政按不低于市级下达补助资金的1:1安排配套补助资金。

四、补助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企业农户按照养殖量设计施工图确定建设种类,填写申请表逐级申报,审验合格后方可实施,对最终验收、公示合格的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

(一)对于建设粪污储粪池、堆肥场的养殖场(户)按照其贮存体积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项目投资的50%。

(二)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限额75万元。主要包括生产商品有机肥、沼气建设等项目。

(三)不具备相应容量粪便、污水存储设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补助。依据标准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

(四)建设的粪污储粪池、堆肥场等设施设备不符合资源化利用相关规定标准的,不给予补助。

(五)《海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中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户不给予补助。

(六)严禁利用已建设施套取补助资金。

五、申报程序

(一)由养殖场(户)自行编制《实施方案》向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申报,不设门槛,经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区农牧、财政、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养殖场(户)《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遴选确定项目场(户)后,上报市农牧局、财政局。

(三)由市农牧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四)确定的项目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五)经市、区两级农牧、财政部门,区住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相关镇、街道办事处联合验收后,支付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农牧、财政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为具体推进实施单位,养殖场(户)是实施主体,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中心任务,研究确定工作内容,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部门要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取得实效。

(三)强化资金监管。区财政部门、农牧部门要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统筹利用好农机购置补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综合施策,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四)开展绩效评价。年终开展考核,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不利、补助资金落实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办事处,取消资格,停止安排后续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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