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汪清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2018-07-05 11:57:53来源:汪清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389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清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8年5月9日
为了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坚持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紧密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精准扶贫,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据,于法有据。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把握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法治思维运用到改革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严守法律红线,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重大事项一事一公示,一策一表决,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要充分结合区位状况、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内部人员结构等因素,采取一村一策,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分类推进。
(四)稳步推进,确保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要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又要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既要按部就班平稳运行,又要突出重点克难攻坚;既要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又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产权改革范围
县内的200个行政村。
四、工作目标
2018年1月至2018年底,完成全县各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2019年1月至2019年底,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全县行政村基本实现“政经分开”、账目分设,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到位,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发证到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股行权、按股分红,初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五、工作内容
(一)清产核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集体债务、老股金和农村承包合同等要逐笔查实,账外债务、持股证明和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登记备查。对政府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取得相关原始凭证,纳入账内核算,按实际使用情况,分清资产类别。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以村为主全面清理核实集体资产,按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资产清理核实结果要及时张榜公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及时报乡镇政府备案。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核实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
(二)产权界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准确界定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和集体与外部单位、部门的产权关系,落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归属,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防止平调集体资产。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集体与外部单位、部门的产权关系,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界定集体资产权属。严格划清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边界,防止产权纠纷。
(三)成员确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村屯要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办法,县报省备案,村屯报乡镇备案,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成员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是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成员股可由人口股、农龄股、土地股、房屋股等一项或多项构成。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集体股获得的分红主要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集体公益事业、弥补福利费缺口、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转增积累等方面。股权设置时,要将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时的折股股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量化标准,优先落实给持股人。
(五)股份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落实到农户、到成员个人,编制名册,发放证书,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实行股份合作的,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股份合作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六)股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提倡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成员股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有偿转让,但要防止和避免股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成员股的继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办法,并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一般应由成员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详实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取得、继承、抵押、担保、交易、收益等信息。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办法。
(七)注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农业局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实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地方,可申请成立经济合作社;实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地方,可申请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启用新的账目和专用印鉴,乡镇将代管的村公章移交给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成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实行持股成员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防止少数人操控。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和监事会、监事长,理事长是法人代表,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村干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等职务。
(八)规范收益分配。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收优惠。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新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料归档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采集、录入相关数据,集中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会议记录、政府批准文件、宣传培训材料、评估确认材料、基础表格、公开公示手续、音视频材料、章程等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成册,集中保存,设专人管理,按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六、工作步骤
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分六个步骤进行:
(一)成立工作组织。村要在乡镇指导下,建立在村党组织及村委会领导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报乡镇政府批准,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广泛宣传培训。要紧紧围绕改革的目的意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和财产权利等主要方面,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制定工作方案。乡镇要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并将方案报县备案。村要在县乡指导下,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经乡镇把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备案。
(四)摸清集体家底。县农业局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核资报表》。并按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整理归档。乡镇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农业局备案。
(五)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是通过确权、赋权、活权来壮大集体经济,实现成员权益。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要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编制名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建立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股权取得、持有和处置。股份合作股权和折股量化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等要统一整理归档。对于资源性的资产改革,中央已经有部署,就是要继续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保持土地承保包关系的长久不变。对非经营性资产的改革,主要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建立探索集体统一经营的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六)开展检查验收。完成改革工作任务后,在乡镇指导下,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发展,成立了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负责全面工作。
(二)强化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局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督导检查;县林业局负责把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管林地用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和林相图;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扶持政策落实;县国土局负责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确认、土地用途管制;县农业局、市监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县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改革过程中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信访、民政、公安、司法等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参与改革的200个行政村的包村干部全程参与,共同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指导。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针对不同阶段的重点任务,组织力量,及时进行督查指导,掌握进度,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上报,共同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
(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通过现场办公、公开电话、设立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拓宽农民表达意见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信访接待工作,同时进一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稳扎稳打、稳步推进,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注:汪清县,隶属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位于延边州东北部,东接珲春市,南接图们市、延吉市,西接敦化市,北接黑龙江省宁安市、穆棱市、东宁市。辖8个镇1个乡:汪清镇、大兴沟镇、天桥岭镇、罗子沟镇、百草沟镇、春阳镇、复兴镇、东光镇,鸡冠乡。面积为9016平方公里,人口30.1万人(2013年)。
汪清县的朝鲜族歌舞极具代表性,素有全国“象帽舞”之乡的美誉;也享有“木业之都”、“渔米之乡”之称。地貌属山区,气候属大陆性中温带多风气候,山有长白山,河流有嘎呀河、绥芬河、珲春河。旅游景点有兰家林场吊水湖、满天星森林公园、藏金园、满天星滑雪场、龙龟岛、瀑布沟、童长荣烈士陵园、腰营沟抗日根据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