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全文
2021-04-20 10:04:56来源:龙港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741
2019年5月3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龙港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葫龙政发〔2019〕65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龙港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前言
葫芦岛市龙港区地处渤海之滨,背依辽西走廊,是“关外第一市”——葫芦岛市的中心城区,是辽宁沿海经济带的重点组成区域。龙港区内有周流河、连山河、五里河、茨山河等河流,并在龙港区入海。河流入海将丰富的饵料带入近岸海域,以供鱼类及其他生物的生存、生长与繁育。近年来,龙港区水产养殖业以市场为向导,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兴渔为动力,以发展特色养殖为重点,渔业经济总体呈现出良好态势。
坚持绿色发展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转方式调结构为重点,科学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禁止养殖区,确定近海海域和池塘等公共自然水域养殖规模,科学调整养殖品种结构和养殖模式,推动并实现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是当前龙港区落实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而紧迫的基础性工作。因此,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障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发展总体目标,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及《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要求,结合龙港区实际,编制《龙港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第一条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施行)
第三条 地方法规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1日施行)
2、《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施行)
3、《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006年8月1日施行)
第四条 部门规章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2、《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施行)
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5、《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 1号)
6、《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7、《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
8、《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
9、《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61号)
10、《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18号)
11、《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辽政发[2014]11号)
12、《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3、《辽宁省渔业统计年鉴(2018年)》
14、《葫芦岛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5、《龙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6、《龙港区水产养殖发展实施意见》
第三节 目标任务
第一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8-203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
第二条 规划目标
依据龙港区水域滩涂资源自然禀赋,科学合理规划龙港区水域滩涂资源,切实满足水产养殖户基本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明确龙港区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滩涂,遵守生态红线,形成养殖生产与水域滩涂环境生态保护相得益彰的局面;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推广体系,依规施养。在尊重水域滩涂自然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社会需求,在科学、生态、集约、节约和规范的原则下,高效合理的利用有限的水域滩涂养殖资源,为龙港区海洋渔业经济服务。
第三条 重点任务
1、科学利用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从事水产养殖生产。
2、合理规划龙港区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布局,促进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及快速发展。
3、加强顶层设计,创造区域品牌,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4、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优化养殖生态环境。
第四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法规划,规范施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优化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实现养殖水域滩涂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 统筹布局,转调结合
坚持集中集约适度开发,多种机制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统筹布局,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维持淡水池塘养殖现状,稳定海水工厂化养殖规模,发展底播增养殖区规模,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第三条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布局,突出重点,优先发展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的养殖产品和产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水产养殖发展的要求,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规划。
第四条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坚持适时适度开发养殖水域与滩涂,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第五节 规划范围
龙港区区域范围为:东起龙港区与锦州市陆域海域分界线,西至龙港区与兴城市陆域海域分界线,南侧以海岸线向海延伸至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龙港区海域规划范围为止。根据龙港区全域城市化发展方向,规划仅对陆域养殖进行基本描述。规划对龙港区内海上养殖区部分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进行总体规划。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1、地理位置
葫芦岛市龙港区地处辽宁省西部,南临锦州湾,北与朝阳接址,西和兴城毗邻,东暨锦西相望,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20 o14′~121o12′,北纬40o10′~41o12′之间,境内山峦重叠,邱陵起伏,河流纵贯,构成复杂的地貌。
2、水域资源
龙港区内有周流河、连山河、五里河、茨山河等河流,并在龙港区入海。全区水域底质一般为砂壤土,保水性能较好,氮、磷、硅等营养盐类比较丰富,河流内淡水鱼较少,但是丰富的饵料流入锦州湾,供给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生长与繁育。
3、养殖面积数量
3.1 海水养殖。2017年,龙港区海水养殖产量达17070吨,其中鲆鱼养殖产量达1950吨,贝类养殖产量达15120吨,主要产品为杂色蛤、海湾扇贝及贻贝。龙港区海上养殖面积为3133公顷,其中吊笼养殖为999公顷,底播养殖为2134公顷,工厂化养殖30000立方水体。
3.2 淡水养殖。龙港区淡水养殖面积较小,约24公顷,养殖方式均为池塘养殖。2017年池塘养殖产量为561吨,养殖品种主要为鲤、鲢与鲫等淡水鱼类。
第二条 自然气候条件
龙港区地处渤海西岸,属于温带季风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降雨偏少,日照充足,温度较大,春秋季多风夏季多雨,冬季严寒。夏季高温,雨量比较集中,有利于海洋生物及水产养殖经济生物生长。年平均气温为8℃~9℃,七月平均气温为24.1℃,一月平均气温为-3.9℃。鱼类生长和饵料繁衍季节(5月~9月)平均气温20.8℃,无霜期历年平均179天。降雨量多年平均为637毫米,最多961毫米,最少418.5毫米。5月~9月降雨546.6毫米,占全年86%。
第三条 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1、浮游生物
1.1 海洋初级生产力。浮游植物是海洋初级生产力的主要成分,其数量是海区初级生产力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2017年,龙港区海域共鉴定出浮游植物2门13科16属22种,其中硅藻门13属19种,占总量的86.4%;甲藻门3属3种,占总量的13.6%;主要优势种为旋链角毛藻、尖刺伪菱形藻及柔弱几内亚藻。
1.2 海洋浮游动物。2017年,龙港区海域共鉴定出浮游动物5大类11种,其中桡足类4种,占种类组成36.4%;浮游幼体4种,占种类组成36.4%;水母类、毛颚类、被囊类各1种,各占种类组成9.1%。主要优势种为小拟哲水蚤、拟长腹剑水蚤和洪氏纺锤水蚤。
1.3 淡水浮游生物
龙港区内河及池塘水域中浮游植物主要以小球藻、毛金藻、微囊藻、直链藻等为主;浮游动物以多肢轮虫、猛水蚤、刺泡虫等为主。
2、海洋底栖生物
2017年,龙港区海域共鉴定大型底栖生物4大类13种,其中环节动物7种,占种类组成53.8%;软体动物3种,占种类组成23.1%;棘皮动物2种,占种类组成15.4%;节肢动物1种,占种类组成7.7%;无优势种类。
3、游泳生物
龙港区海洋游泳生物主要为鱼类,包括蓝点马鲛、梭鱼、小黄鱼及带鱼等。此外,乌贼等头足类在龙港区海域也有所分布。龙港区淡水鱼类主要为鲢、鲤、鲫等。
第四条 水域环境状况
龙港区水资源较为丰富。龙港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龙港区水环境质量,多年来在茨山河等内河上游开展专项治理工程,有效削减了入海污染负荷。根据《2017年辽宁省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龙港区海域水环境指数评价为健康水平。
第五条 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养殖水域滩涂属于产业战略性资源,在保障水产品优质蛋白供应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我国近海传统渔业资源的日趋衰退,捕捞作业时空和产量的日益萎缩,大江大河大湖和饮用水源地禁养限养政策的出台,水域滩涂作为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因此,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力是划定养殖规划的基础。
龙港区海域水域滩涂资源利用方式主要为海上养殖。2015年,龙港区海水养殖面积为1150公顷,其中海上养殖面积为650公顷,滩涂养殖面积为500公顷;2016年,海水养殖面积为1150公顷,全部为海上养殖面积;2017年海水养殖面积为3133公顷,均为海上养殖面积,其中底播养殖占2134公顷,吊笼养殖占999公顷。由此可见,自2016年起,龙港区海域滩涂资源养殖利用率降低,而海上水域养殖利用率提高。根据《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龙港区海域农渔业功能区面积约为20167.15公顷,可满足龙港区未来海上养殖面积规模拓展的需求,龙港区海域水域滩涂资源具有一定的承载力。龙港区陆域淡水水域养殖方式均为池塘养殖,可通过养殖尾水工程化和生态化综合处理达标排放、投喂绿色环保饲料、生态化养殖等措施,提升水产养殖的环境承载力。
近年来,龙港区高度重视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发展,严格依据《龙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功能分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管理水域滩涂资源,不断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优化水产养殖结构、完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并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力求在龙港区城市化及城镇用海的双重压力下,提升水域滩涂资源承载力。规划将对龙港区水域滩涂资源进行功能分区,科学管理,以免出现盲目开发与资源衰竭,确保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 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十二五”期间,龙港区根据自身地貌特征和人文、历史及自然资源禀赋,以加速产业多元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推进产能提质增效为主线,推进养殖模式革新和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调整区域内养殖结构。引导渔民开展筏式贝类养殖,提高海面利用率,鼓励渔民试养底播贝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尽管“十二五”期间龙港区水产养殖产业保持较快增长的发展态势,但产业空间持续受挤、发展动能活力不足等现状仍制约着龙港区水产养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受挤现象愈加突出。因此,科学厘定养殖发展空间,努力稳定基本养殖面积,保障渔民合法养殖权益,是龙港区水产养殖产业发展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二是龙港区目前养殖产业管理技术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名特优水产品的发展,应通过有效途径提高从养企业管理技术水平,理顺科技推广体制,畅通销售渠道,精准预测市场,实现名特优水产品的品牌经营路线;三是基地示范效果不明显,应提高技物结合、开发创新及示范效应的全程服务能力,形成联动辐射的技术扩散功能。
第二条 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2017年,龙港区工业经济持续向好,全区规模工业总产值实现161.6亿元,同比增长24.5%;规模工业增加值实现16.4亿元,同比增长8.4%,工业企业生产逐步企稳回升;农业经济稳步推进,全区农业总产值实现4.4亿元,同比增长5%,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全面落实;全面推进三级河长制,完成茨山河、五里河8580米河道治理,河流水环境有效改善;切实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开展海洋渔业安全行动;完成10个村屯安全饮水改造工程,在葫芦岛市范围内率先实现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全覆盖,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此同时,“十二五”期间,龙港区服务业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商贸流通集聚区持续繁荣,金融集聚区蓬勃发展,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文化旅游成绩显著,会展经济有新的突破。龙港区政府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在谋划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的总体要求,切实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全力开拓创新、开放、富庶、智慧、绿色、文明龙港建设新局面。
第三条 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人们对低脂肪、高蛋白、高营养食品的需求增加,作为优质蛋白质供应主渠道的水产品备受人们的青睐。然而,目前传统渔业生产已不能满足龙港区人民生活的需要,高效的生态渔业、设施渔业、特色渔业、休闲渔业在龙港区刚刚起步,因此,龙港区水产养殖行业发展具有较大潜力。如何尽最大可能保留并拓展现有养殖水域滩涂发展规模,利用龙港区良好的水域滩涂资源优势,高效实施水产养殖综合体建设,切实推进水产养殖产业转型和提质增效,是龙港区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由此可见,切实提升龙港区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质量与水平,对于助力龙港区全域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第一条 科学划定养殖区域
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严格控制限养区养殖规模,科学确定养殖容量和品种,并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以及水域环境受到污染不适宜养殖的区域划入禁养区,尽快撤出和转移禁养区内的养殖,妥善安排渔民生产生活。将宜养水域、滩涂纳入养殖区域,稳定基本养殖水域。
第二条 合理布局海水养殖
根据龙港区水域滩涂承载力和整体效益,稳定近海养殖规模,拓展外海养殖空间,形成水域、滩涂资源综合利用与保护新格局。倡导健康绿色养殖方式,生产出接近天然风味,增殖效益明显水产品,形成符合龙港区条件的特色渔业。
第三条 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充分利用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政策,扩大内需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等政策调整的机遇,加快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步伐。建立以部门引导、企业投入、信贷支撑的发展模式,通过招商引资、股份合作、拍卖、租赁、承包、承租、以资源引资金等形式,吸纳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现代健康养殖。
第四条 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水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经济发展的支持基础。正确处理水资源、生态和水域滩涂承载力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水资源、生态和环境承受能力的盲目开发,做到养殖水域滩涂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举,使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同步规划,协调发展以确保适应水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受能力,驱动养殖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概述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将水域、滩涂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类。
1、禁止养殖区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
2、限制养殖区
(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在以上区域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公共自然水域开展围栏网箱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易养面积的10%;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3、养殖区
(1)海水养殖区,包括海上养殖区、滩涂及陆地养殖区。海上养殖包括近岸网箱养殖、吊笼(筏式)养殖和底播养殖等,滩涂及陆地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等设施养殖;
(2)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及水库养殖区等。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龙港区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0公顷。龙港区海域依据《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农渔业功能区划定养殖分区,其他功能区现有养殖按海洋功能区划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龙港区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0公顷。龙港区海域依据《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农渔业功能区划定养殖分区,其他功能区现有养殖按海洋功能区划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中龙港区所辖海域海洋功能区划农渔业区中水产种质生态红线区部分(2330.01公顷),按生态红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养殖区
根据龙港区全域城市化发展方向,陆域水域未纳入到本规划范围。龙港区规划养殖区面积为17837.14公顷,全部为海水养殖区,集中分布在龙港区西南部海域,其中在龙湾海滨和望海寺海滨外海域,建议开展海上筏式和底播增养殖,养殖品种建议为海湾扇贝、魁蚶和仿刺参,力求海水养殖环境原生态、无污染,带动传统渔业转型升级。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龙港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渔业基础地位、公益性产业的特点,负责保障和推动规划实施。不断完善以养殖证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推动水产养殖业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保护渔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和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趋势,研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更好地发挥规划作用。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域污染事件,保护养殖渔(农)民的合法权益。渔政部门履行养殖环节执法监督职责,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物、饲料的使用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加大渔业水源污染的防治力度,通过规划实施,既要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对水产养殖的伤害,也要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实施养殖容量控制制度,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六节 强化科技支撑
加大对水域滩涂养殖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适用技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第十七节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条 使用用途管制
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为保护现有水产养殖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保护区及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业按其管理办法管理,对于不影响功能区基本功能的渔业养殖等现状的项目应予以保留,但应严格控制养殖面积、养殖密度,维持现有增养殖方式和养殖品种。农渔业区内,渔业基础设施区和捕捞区按其功能开展渔业生产活动。切实协调好与项目利益相关者关系,尤其要做好涉及的渔民转产转业和补偿工作,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和谐稳定。
第二条 养殖区管理
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节 关于规划效力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节 关于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有葫芦岛龙港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葫芦岛龙港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