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连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原文
2021-04-20 10:02:44来源:连山区政府阅读量:1987
2019年4月1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连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葫连政办发〔2019〕17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连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发〔2017〕2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内其他试点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村委会,也不是全体村民。而集体成员是有条件的、有数量的。明晰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归属,必须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定清楚,这样才能把集体所有真正落到实处,解决所有权主体虚置模糊的问题。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总体要求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2、主要考虑户籍关系与土地承包关系;
3、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
4、按照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布署,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建议为2019年4月15日24日时。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1、制定《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具体规定确认的基准日、标准;(乡、村各级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入户摸底调查,逐户填写摸底调查表,编制名册;
3、召开会议民主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列入成员,不符合条件的列入非成员;
4、对初步结果、核实结果和最终结果进行三榜公示;
5、逐户逐人签字确认(不得代签);
6、存档备案。
要全面、准确、不遗漏,对边缘人员能确尽确,防止留下后遗症。
成员身份认定结果一定要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每个家庭的户主现场签字确认后存档,不得代签。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这是避免今后出现纠纷的关键。
乡、村各级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村级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成员身份认定标准
(一)户口在本村的,截止到改革基准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户口不在本村的,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户口迁出又迁回的,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回原籍落户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二)下列人员,一般应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殊群体)
1、出嫁女。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未在嫁入方取得成员资格的,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都应当在嫁出方确认其成员资格;
2、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且在本村生活的,应确认其成员资格;另嫁的,参照“出嫁女”的规定执行;
3、出嫁、丧偶、离婚妇女的情况非常复杂,但要坚持一个原则:两头必须占一头,而且只能占一头;
4、落户农村的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落实回城政策时已将户口“农转非”了,但目前仍在原村生产、生活的,应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人员,应根据村规民约,并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决定是否确定其成员资格。
(三)下列人员,一般不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1、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享受财政供养,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2、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3、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4、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资格,经已经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未通过的。
(四)、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确认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6、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其他情形,并经已经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四、成员资格认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成员资格认定非常复杂,很难统一出台一个能够涵盖所有情况的规定。(但各乡镇、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考本指导意见制定办法)。
2、户籍和土地承包关系是主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3、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关系的纽带是财产:有财产关系才是成员,没有财产关系不能是成员。
4、成员与村(居)民数之间大于、等于、小于都有可能。
5、出嫁女不能两头落空,也不能两头通吃。两头必须占一头,而且只能占一头,嫁入方应优先解决其成员资格。(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一个改革截止日,一般可以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6、成员身份不是终身制。成员身份应符合各村规定的条件,一旦条件丧失,就丧失了成员资格,但所获得的股权不一定丧失:如果是动态管理,会在规定的周期到期后丧失;如果是静态管理,将永久持有,但可以转让或交易。
7、成员家庭新增人口不能天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有当他通过一些合法程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后,才能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成员身份。(比如继承了父母股权的)
8、外来人口通过转让获得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可按章程规定,承认其成员身份。
9、全部退出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可按章程规定中止其成员身份。(仅指“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不影响“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行使。)
10、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关系是:集体经济组织是铁打的营盘,成员是流水的兵:成员是变化的,成员是有条件的,成员边界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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