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2021-04-16 10:04:41来源:科左中旗人民政府阅读量:270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和《通辽市委、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党字〔2020〕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旗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到2020年底,全旗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14.4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34.91万亩,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管控措施,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
1、强化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引导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控,坚决杜绝超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问题。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调整频次和规模。(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2、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地用地。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完善新增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强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进一步挖潜指标规模。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要自觉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杜绝撂荒、闲置、改变耕地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农牧局、林草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3、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在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和储备区划定工作。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的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要组织踏勘论证。(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4、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推进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加快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积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举措,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结构和布局,挖潜盘活农村用地。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机制,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提升全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二)加强补充耕地管理,切实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1、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补充耕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土地整治。社会资本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按照《通辽市占补平衡耕地储备库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管理。将土地整治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农牧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2、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各苏木乡镇场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可行性、规划设计合理性、项目施工规范性、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等负责。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管护主体同级财政保障管护经费,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补充的耕地能够长期发挥作用。定期开展补充耕地核查,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真实可靠,防止撂荒弃耕和质量下降。(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3、拓宽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各苏木乡镇场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核实核查各类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摸清底数,加强土地整治规划与林地、草原规划的统筹衔接,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打好基础。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应参照《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确定。(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牧局、水务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三)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质量的建设和管理
1、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农牧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协调财政、发改、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电力等部门支持,着力解决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立项选址、资金保障、电力供应、机电井使用等方面问题,着力推动利用债券、土地出让收入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建设标准,努力形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一盘棋”格局,聚力推进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顺利开展。要大力开展高效节水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完善规划,重点对现有水浇地进行水肥一体化改造,不准新打机电井,不再新增灌溉面积。(责任单位:旗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国网科左中旗供电公司,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2、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苏木乡镇场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将符合土地整治条件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责任单位: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3、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充分利用耕地质量固定监测点以及耕地土壤墒情监测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构建耕地质量和墒情监测网络,对耕地质量变化和墒情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全旗土壤墒情与旱情监测信息,及时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成果报告。完善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4、积极稳妥推进耕地休养生息。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试点,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制度,加强轮作耕地管理,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地类不改变。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责任单位:旗农牧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乡镇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旗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农牧、生态环境、水务、财政、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林草、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各相关部门要在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履行土地管理及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要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水务局、林草局、审计局、统计局,各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国有农牧林场党委、管委会)
(二)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自然资源、公安、法院、检察等多部门联动协同机制,形成查处合力,加大对土地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规范有序的土地开发利用秩序。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供地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苏木乡镇场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旗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三)落实资金保障。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要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部门分配意见下达自治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各苏木乡镇场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整合资金,结合财力实际,对耕地保护资金予以支持,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单位:旗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四)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等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依据通辽市下达的旗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下达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实施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利、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审计局、旗委组织部、旗纪委监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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