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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1-04-15 17:28:16来源:苏仙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量:886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17〕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苏仙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易后难,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5.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改革目标、范围和方式

(一)改革目标。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改革范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范围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改革一般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经民主协商同意,也可以片区、自然村为单位进行改革;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完整,产权归属清晰且群众有要求的,可以组为单位进行改革;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镇为单位进行改革。改革的资产范围是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已经实行村改居的城镇社区。

(三)分类改革。各地要做好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强化资产管理、发展集体经济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集体资产类型和存量,可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式。对资源性资产,重点是全面推进各类资源性资产的确权登记颁证,探索盘活农村资源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对经营性资产,特别是在城中村、城郊村、开发区村和经济发达村,重点是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将其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统一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1.具体内容

(1)明确工作程序。清产核资一般以村为单位开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以镇为单位开展,属于片区或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的以片区或自然村为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一般遵循制定工作方案、清理核实资产、进行权属界定、开展价值评估、公开公示结果、核销调整账务、归档整理造册、审核上报备案、建立健全台账等基本程序。

(2)完善工作机制。一般以村为单位组建由镇村干部、财务人员、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实物盘点、价值评估等相应工作。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的村(组),农民群众有要求且确有必要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过程应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人员全程参加,评估结果要出具群众认可、各方签字的评估报告。

(3)细化清查类别。资源性资产主要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已完成农村土地、林地、草原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可直接登记造册。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公共服务的办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

(4)核实资产价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存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清查负债,对于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对于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清查负债时,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严防虚假债务发生。

(5)规范处置资产。对清查出的应入账但未登记入账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对有账无物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租赁转让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组织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督促当事人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6)明确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组建理事会,由理事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片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片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要组建理事会,由理事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7)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区、镇(街道)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区、镇(街道)农经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实现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区委、区政府将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2.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农经服务站、区委编办、区委扶贫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文体新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档案局、区供销社、苏仙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

3.时间节点。2018年4月—11月。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具体内容

(1)研究制定确认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并指导农民群众通过民主协商确认成员身份,确保全区范围内相关政策基本一致。

(2)坚持民主协商确认。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一般应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申请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公开、民主、全面、准确。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加强成员管理。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2.责任单位。区农经服务站、区妇联、苏仙公安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

3.时间节点。2018年12月—2019年6月。

(三)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1.具体内容

(1)明确折股量化方式。经清查核实、价值评估并由全体成员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数额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折股量化到人的方式,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价值总额落实到人,也可以不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以价值形态体现,仅明确每位股东将来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份额。

(2)确定股权设置办法。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量化到成员个人的股份)为主,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等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是否设置集体股(由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股份)、贡献股及所占比例和股权管理办法。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

(3)加强股权管理工作。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原则上坚持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静态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发放区农经部门负责监制的股权证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在股权静态管理模式下,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深入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逐步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和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办法。加快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经部门备案。

(4)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与村支“两委”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重大事项须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理事会、监事会由股东(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法人代表,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5)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范围和顺序,确定收益分配及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按其成员拥有股份的权重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已设置集体股的原则上不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2.责任单位。区农经服务站、苏仙工商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

3.时间节点。2019年7月—12月。

(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1.具体内容

(1)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应确尽确、能确尽确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利设施所有权等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为盘活农村资源性资产奠定产权基础。

(2)稳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积极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现代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或按股分红。对中心村建设复垦出的耕地以及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实行统一经营或入股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规模经营。开展对外合作的,必须对集体资产依法进行评估,防止任意作价。

(3)积极开展集体未承包到户资源股份合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机动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力度,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4)鼓励发展旅游资源股份合作。支持景区附近、历史文化名村等有旅游资源的村,以旅游资源经营权等入股成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等产业,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2.责任单位。区农经服务站、区旅游外事侨务局、区委扶贫办、区水务局、区林业局、苏仙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

3.时间节点。2020年1月—3月。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具体内容

(1)全面建立。全区农村都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组集体所有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设立组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镇集体所有的,设立镇集体经济组织;片区和自然村是否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片区和自然村成员民主确定。其名称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考虑撤乡并镇和并村前各乡镇和村的资产状况等因素,可以撤乡并镇和并村前的镇和村为单位设立,也可以撤乡并镇和并村后的乡镇和村为单位设立。以撤乡并镇和并村后新设立的镇和建制村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坚持农民享受的政策不变,农村山林、土地及其附着物、水利、资源等权属不变,农业经济利益关系不变“三个不变”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2)规范管理。现阶段可由区农经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措施。

(3)理顺关系。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各自设账,独立核算。

2.责任单位。区农经服务站、区民政局、区档案局、苏仙工商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

3.时间节点。2020年4月—6月。

(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具体内容

(1)严守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序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性资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实现保值增值,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国家投资、企业支持和扶贫开发等渠道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的非经营性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保持非经营性资产的完整和使用服务价值。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大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清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要切实抓好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回收和债务化解工作,严控新债,营造集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2)广辟渠道

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经济。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采取村集体成员认可的经营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明确合作社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和农民的生产技能、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指导,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综合能力。鼓励村集体流转或利用村集体机动地、荒地以及耕地和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等结余的土地及其他可利用的集体所有资源,发展现代特色农林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

大力发展服务经济。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集中运输等综合性服务。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开展优质农产品品牌创建,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开展农产品产地加工。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利用本地生态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延长产业链和拓展农业新功能。

突出发展物业经济。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区位优势明显地区或城镇规划区,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通过异地兴建、联村共建等多种形式,增加村集体资产和物业经营收入,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

鼓励探索混合经营。鼓励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转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强村带弱村、村企联手共建、政府定点帮扶、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元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与其他经济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不断探索和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形势。

2.责任单位。区农经服务站、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委扶贫办、区烟草办、苏仙国土资源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

3.时间节点。2018年1月—2020年12月

(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1.具体内容

(1)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地保护等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并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集体土地,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须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2)规范农村土地征收。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

(3)规范资产运营管护。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4)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有效办法。

2.责任单位。区农经服务站、区司法局、区林业局、苏仙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

3.时间节点。2018年1月—2020年12月

(八)规范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

1.具体内容

(1)搭建平台。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方向前提下,依托区、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

(2)完善制度。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机制,扶持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2.责任单位。区农经服务站、区林业局、区水务局、苏仙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

3.时间节点。2018年1月—2020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将此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加强问题研判,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成立苏仙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经服务站,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联络、协调、综合和督查工作。各镇(街道)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区直及驻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并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通过手册、广播、公告、信件、标语、新媒体等形式,让农民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式,使他们了解改革、拥护改革、参与改革。要加大基层业务人员培训力度,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的要求,通过集中授课、观摩交流、专题讲座等方式,提高党政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具体操作能力,培养一批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要加快建立区镇村三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辅导员队伍,深入基层,宣传指导改革工作。区、镇(街道)、村(社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政策解读和业务咨询。要积极借鉴外地经验,总结推广本地典型,发挥样板示范作用。依托大专院校,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加强农村集体经济人才培养力度。

(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镇(街道)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区、镇(街道)两级领导小组按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人员,在评先、评优、推优、提拔干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不快、维稳不力的地方,约谈党政主要领导,问责相关人员。建立“一月一督查一通报”的督查总结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区委、区政府对镇(街道)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和“三农”工作考核的内容,分值分别为2分和8分。

(四)全面落实扶持政策。要强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保障,区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财政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支持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投资、融资贷款等方面,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鼓励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并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生产设施、集体股权抵押贷款。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允许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搞开发经营。

(五)严肃改革工作纪律。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苏仙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苏仙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如有湖南省、苏仙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所苏仙区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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