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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丰县城规划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3-10 17:05:14来源:宜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18

新昌镇、桥西乡人民政府,黄岗山垦殖场,石花尖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宜丰县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宜丰县人民政府

宜丰县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宜丰县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在集体所有制土地或拨国有土地上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以城区村民名义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村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第四条本办法中县城规划区为2005年新修编的县城总体规划中包括的规划控制区范围,约50平方公里,东至老敖桥集镇以东2公里,南至石埠果园场,西至五里分场,北至渊明北大道以北1公里。

第五条县城区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乡镇(场)负责编制,由建房局审核后报县城建领导小组审批。

二、规划选址

第六条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

第七条村民新村选址要求: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建设;

3、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

4、规划主干道(红线宽度为30-50米)两侧50米、次干道(红线宽度24-28米)两侧25米范围内不准建村民私房。

第八条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详细规划未通过审批的村民新村不得批准建房。

第九条村民新村选址按下列程序办理:

1、选址。由县建设局会乡镇(场)和县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县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再报县城建领导小组审批。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乡镇(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村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三、建房管理

第十条村民新村的建房管理以乡镇(场)为主体实施。村民向本地乡镇(场)审查后按第五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村民新村的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由乡镇(场)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允许人均拥有2分地以上的有地农民,在批准的规划新村点内,以户为单位,以联合、联排、合作的形式建造公寓式楼房。人均少于2分地的农民,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建私房,确实要建设,可考虑以旧村改造的方式进行,旧村改造必须符合县城规划要求。旧村改造的审批按第九条办理。

第十二条各村组、乡镇(场)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时,必须及时将本辖区村民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禁止暗箱操作。村民建房位置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住房后,原住房地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宅基地收归集体。

第十四条凡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建房。

第十五条村民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六条严禁以村民建房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第十七条县城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1、受理。村民向当地村(分场)、乡镇(场)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分场)、乡镇(场)审核同意并公示后,由乡镇(场)收集户籍证明、现有住房条件等材料,按照审定的详细规划要求及竞价择位情况,安排其建房位置,报市规划局审定。

2、办理用地许可证。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房户具体建房位置,为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办理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划要求,建房户选择图集或请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县建设局审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理施工许可证。由县建设局审查施工队伍及施工图纸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放线。县建设局会同国土资源局、乡镇(场)共同到现场实地放线。

6、综合验收。房屋竣工,房屋前后和小区的基本配套设施已经完成,原有住房也已经按规定拆除,由县建设局会同房管、发改委、国土、收储中心、城管、环保等单位参与进行综合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由乡镇(场)村建站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代收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新村配套设施建设,并做到专款专用。配套设施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乡镇(场)协调村(分场)、组、户解决。

第十九条县城规划区村民建房,必须进行白蚁防治,由县房管局按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收取,并进行预防。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村民新建住宅,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场)按有关规定强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村民违章建房按《宜丰县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罚,依下列程序查处:村委会(分场)、乡镇(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且及时报告县建设局、城管局,由县城管局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加强对村民建房的管理。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强制性条文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违反规定审批的,已开工的工程,由建设批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城管部门按规定依法处理。对违反规定审批的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城管部门要加大违章建筑查处力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防止违章建筑现象的出现。对没有认真巡查、没有及时发现违章建房和查处不力的,由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关乡镇(场)必须认真做好本辖区村民建房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安排管理好村民建房。如有擅自调整规划,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拆除违章建筑,并对乡镇(场)按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乡镇(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辖区的违章建筑,积极配合县城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于乡镇管理失职、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建筑的,由县城管局会同乡镇(场)负责做好违章人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行拆除或主动接受处理。凡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违章建筑知情不报,甚至有意隐瞒,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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