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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2021-03-05 17:23:48来源:浦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7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浦城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集体经济-摄图网

浦城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折股量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建立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股权设置与管理模式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类型设置。

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且不高于30%。集体股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建资金、处置遗留问题、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而设置。

个人股原则上只设人口基本股,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份。原则上人均一份,每份所含股数可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状况确定,一般为每份10股。

第六条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用于或可用于生产经营的的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以资金、资源等方式投资入股或合作开发形成或享有的股权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简称“股权户”)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并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的成员花名册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股权确权到户后,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的成员增加或减少,其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

(二)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将本人所拥有的份额分立股权户;

(三)其他需分立或合并的特殊情况。

第三章股份占有和收益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并设置成员花名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转让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保证运转、发展优先、福利适度、注重分红”的原则分配集体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有可分配收益且没有逾期债务,方可进行分红。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股份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需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其户内股权方可全部转让。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需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格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成员数在1500人以下的,其享有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10‰;成员数达到1500人的,其享有的股份数上限按分级方法计算,即1500人部分按10‰比例计算、超过1500人部分按5‰比例计算。

禁止恶意收购和私下转让股权。否则,属无效行为,其收购方或受让方不予享有成员收益分配等权利。

第十九条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所赎回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或用于核减相应的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的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

第五章股份继承

第二十二条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所有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人方可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转让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转让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股权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民委员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民委员会办理,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公示15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行使。

第六章股权监管

第二十九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待遇不能转让,股权全部转让或有偿退出后,原成员不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可先按份额制形式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净资产的份额,并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新增人口股权解决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人口的集体资产股权采取家庭内部共享的办法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浦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与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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