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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

2023-12-19 15:36:53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82

2023年12月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榕政办规〔2023〕27号)发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规〔202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推动农村深化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为根本目的,统筹规划建设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指导和扶持力度,明确职能定位,完善机构设置,规范运行机制,严格管理制度,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为覆盖全市、服务全省的重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保障我市农村改革顺利推进和农业农村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扶持引导,强化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二、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定位

(一)性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构成

构建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托市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以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服务体系,将业务延伸至村一级基层组织机构。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市场化运营模式,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等。

(三)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信息集散、价格发现、交易中介,同时还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功能。

三、科学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

(一)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市直相关部门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

2.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等。

8.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服务。

9.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二)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协助申请人到登记场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出具全市统一制式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基本服务。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研究制定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财务结算等制度,推行以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模式。

(五)规范交易。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要方便农民群众。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由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水利、林业、海渔、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指导和监管;研究、决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及配套政策;强化督导检查,促进流转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县(市)区领导要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动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市、县(市)区财政应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涉及农业农村、海渔、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职权范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关的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度,鼓励、引导、督促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推广、学习借鉴省内外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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